2013年5月14日星期二

摸胸賠兩萬!!


法庭:醉摸女店員 美軍賠兩萬

【本報訊】美國「貝里琉號」兩棲攻擊艦早前訪港期間,一名廿五歲海軍上岸狂歡買醉,途經灣仔駱克道時聲稱身體失平衡,手掌「揩中」涉事滷水店一名四十六歲女店員,而被控以非禮罪。被告昨在東區法院拒認非禮罪,改認交替的普通襲擊罪,他隨即向原擬出庭作證的女事主當面道歉及賠償二萬元,最終被判罰款一千元了事。






Forrester昨認普通襲擊罪輕判罰款。 

稱醉後絆倒觸胸

被告Forrester Matthew Walter的律師求情指,被告今年四月十七日當晚確實觸碰過女事主胸部,但並無「不軌意圖」,純粹因和同袍狂歡過後,腳步不穩,被店外梯級絆倒,才令手觸碰到女事主的右胸。辯方指,今次事件將大大影響被告仕途,他返回軍隊後將面臨紀律聆訊。案情指,女事主當時背向馬路工作,突然感覺右胸被人「打中」,回頭一望看見被告正「縮手」,於是向店東大喊「我被人揸胸」,事主尾隨被告及報警拉人。

案件編號:ESCC 1322/2013
(14.5.2013 東方日報)

這一則新聞引起我關注之處有兩點:

一, 辯方求情的講法等如否認控罪,腳步不穩絆倒而觸碰女事主胸部,若然如此,交替控罪的普通襲擊也不成立,被告不收回這講法,法官就不能接納他認罪。失足而意外觸碰,不違刑事法。

二,二萬元賠償怎樣計算出來?一邊二萬,兩邊四萬,摸多幾次便成百萬富翁?可能有人覺得賠錢給事主天公地道,可是這件案不會使人聯想到用錢來擺平嗎? 裁判法院刑事案的賠償有法可依,《裁判官條例》第98條訂下原則:


條: 98 條文標題: 判給補償的權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裁判官根據第36(1)條作出任何命令或裁定任何人犯了某項罪行並判處可依法判處的任何刑罰,則裁判官除作出該命令或判處該刑罰外,尚可命令罪犯就以下事項付給任何受屈的人一筆他認為合理而不超過$100000的補償─ (由1995年第13號第63條修訂)

(a) 人身傷害;
(b) 財產損失或損壞;或
(c) 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損壞。

這人身傷害講的是personal injury,不是心靈創傷,後者的話要循民事索償。法庭不應使公眾錯誤理解這種處理方法。





5 則留言:

  1. Can't agree more for your 1st point.

    For your 2nd point, I guess the court did not make any order of compensation. It seems that the defendant has made the compensation on his own initiative and then relied on it in his mitigation.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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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ven if the court did not make the compensation order, the court should discourage such a course of action or otherwise should not take into account this fact as mitigation. The court is facing a dilemma and should go back to consider the cardinal legal principle. The compensation is a boon for the victim but a blow for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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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人打中個胸跟被人楂胸相去甚遠啊!

    假如我是該名被告人,假如我真的只是意外碰到她,不管是 indecent assault 或 common assault 我一概不認罪啊!

    見過一定數量被釘和被放的非禮案,最精彩的一宗發生在16座位小巴內,女事主坐在右邊近窗,她先生坐在她旁,右邊座位和玻璃窗中間有空隙,被告人坐在事主後面的窗口位,他就是用這一點點空隙來犯案。他把右手伸向前,楂女事主右胸,女事主一手抓著被告人的手,被告斷正。

    原來女事主和她先生都是警務人員,這樣抓著仍在自己胸前的一隻咸豬手,在檢控的角度來說,簡直是完美!

    見過一些非禮案,發生在人非常多的地方,弄不清楚掌心屬誰便唯有放。 我發覺抓緊胸前的咸豬手是非常有力的證據,不過很多事主被非禮已經嚇到不知所措,一般小市民又不會知道如何證案,或許警方要多做宣傳。 不過,希望各位女事無論如何也盡量抽點時間學點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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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鐵證如山釘了,上訴一様可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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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又係。

    在我印象中,非禮是最有得打的案件。

    以上的非禮師姐案,我不知道被告人有沒有上訴,不過案件完結後跟師兄談了幾句,問他被告人當天被帶到差館後有沒有被兩夫婦打鑊甘。

    師兄回答說:"沒有呀,上到警車已經質左佢落凳底打啦,唔駛等到番差館。"

    (這是多年前的案件,當時電話錄影並未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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