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飛機偷拍


導遊偷拍空姐小腿候懲

【明報專訊】男導遊聲稱好奇,去年帶領旅行團從曼谷飛往香港,在航機上偷拍3名國泰空姐的小腿,即場被派餐空姐揭發。導遊昨日承認一項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押後判刑。

稱因好奇犯案

案情透露,去年12月4日黃昏約5時半,涉案國泰CX712航機從泰國曼谷準備起飛前往香港,當時韋姓空姐坐在機組人員座位上,報稱導遊的被告陸國雄(48歲)則坐在其對面。航機起飛期間,韋發現被告將一部諾基亞手機對準她的腳數秒,後又收回手機。後來另一名朱姓空姐在被告附近派發飛機餐時,同樣發現被告在用同一部手機拍攝她,朱向陳姓男同事投訴,陳遂質詢被告。

時被告承認偷拍兩空姐,但稱已經刪除相片。惟陳檢查被告的手機後發現有多張載有兩名空姐及另一名劉姓空姐的小腿照片,部分攝得空姐的臉孔。被告被揭說謊後即時刪除所有照片,機組人員決定報警。被告警誡下稱因為好奇犯案。警方其後在檢取的手機中起回數十張現存和被刪除照片,以及一段拍攝穿制服女子的片段。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1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的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TWCC1162/13】
(8/5/2013 明報)

這新聞報導涉及比較冷門的控罪,我相信被告被控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違反《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條,法例的中英文版如下:

(3) 任何在飛機上的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致危及或相當可能會危及該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即屬犯罪。
(3) Any person on board an aircraft who behaves in a disorderly manner whereby the good order or discipline on board the aircraft is or is likely to be jeopardised commits an offence.

如果我是被告的律師,我叫被告不認罪,我會同意控方的案情,只作法律陳辭。偷拍「裙底」有時選擇《公安條例》17B(2)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作檢控,我在春光乍"攝"所干犯的罪行 一文討論過,對這迂迴曲折的論據並不認同。這一次偷拍的是小腿而並非裙底,何以構成擾亂秩序的行為呢?而且這行為要「以致危及或相當可能會危及該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拍攝「裙底」涉及很私隱的地方,拍攝「裙底」構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引用的案例是HKSAR v Cheng Siu Wing HCMA 619/2003,案中被告採用典型手法,拿着數碼相機在行人天橋尾隨穿裙女子,把相機伸入裙底拍攝的案件。最終是否拍攝到底褲或臀部並不重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訢 勞文康  HCMA874/2009一案,高級入境主任勞文康在港鐵電梯放手機在女人裙底偷拍,從手機中起回拍攝的影像均是女性背部及腳部,但證據顯示他把手機放在女人裙底偷拍,而且他和阻止他的途人發生糾纏,這件案以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作檢控,反而更有說服力,超碼具備breach of peace的元素。

怎樣才算擾亂秩序的行為(disorderly manner),並非一個法律問題,而是案情事實的問題。以新聞報導所描述的案情,被告只對準空姐的小腿和面貌來拍攝,何以構成擾亂秩序的行為呢?除非他承認想偷拍裙底而誤中副車,否則不足以構成擾亂秩序的行為。如果我在街上見到漂亮女子,偷拍她的全身照,犯法嗎?只拍裙面下身不拍裙底,又犯法嗎?如果香港為拍攝裙底而立法,到其時現在因拍攝裙底而作出檢控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有違公德行為罪及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都不適用。假設為拍攝裙底而立法,也不會把拍攝身體所有其他部份也視作違法,從這角度看,拍攝小腿便不屬違法,不要把案例硬套進去。不讓這被告做裙下之臣,就把相片删除了事。










5 則留言:

  1. 我反而不明白為何律政司不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因為該罪行較易報入及量刑較為高,起碼兩至三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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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管是用那條法例入罪,一如標少所說,事件可以引申至任何人,特別是記者,在任何地方,未得事主同意拍照,事主都可以去報警!淫蟲當然要拉,但法治更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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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都有權在公眾地方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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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请問,偷拍,被偷拍英文怎样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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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would say "sneak a shot" and "be+sneaked sh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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