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0日星期六

街市行情

上星期講士多啤梨大造,十分便宜,今天又去悉尼的週五、六才營業的最大市場Flemington市場逛,士多啤梨供應少了,也漲了價,比上星期差一些的貨色也要14元一tray,  漲了40%,我也買了兩tray,就是這樣的:

每包500克

另外,我又買了一片Ling fish, 這魚中文有超過一種叫法,我只好用英文,魚來自紐西蘭,鮮美價亷。淨肉一片,就2.25公斤,即3又4分3斤,每斤折算港幣70元,相當便宜。Ling的另一產物就是魚肚,即紐西蘭花膠。Ling的吃法簡單,可蒸可煎也可以做羗蔥魚片粥,我忽發奇想,把自己醃制的鹹蛋打了一隻來蒸Ling 片,其他調味不用,也有新意。

自己醃鹹蛋只是鬧著玩。鹹蛋當然是用鴨蛋來醃,用海鹽和米酒醃它8星期便成。一般地方買不到鴨蛋,只有Flemington間中買得到。我買鴨蛋的另一用途,就是做賽螃蟹。正宗賽螃蟹用的蛋白,就是鴨蛋白。兩種蛋白的分别是,雞蛋白稔,鴨蛋白爽,用雞蛋白做賽螃蟹,會有種一敗塗地的感覺。

我喜歡逛大型街市,越大越好,貨物種類繁多,使人有富足的喜悅。

2014年8月27日星期三

求情理由

上一篇陽劍文留言問我有冇興趣講李唯治單嘢,我link唔到,師弟PH畀蘋果個link我,我睇完之後無乜特別睇法,如果報導正確,facts speak for themselves。唉了一聲,問兩位想怎樣討論。點知個匿名咁留言:

〈應問被告「你點解咁變態?」〉

條友都好離譜喎,咁又唔識講,媽叉 Stuart-Moore QC,維護個不知所謂嘅 mag 仔,又可以寫十九幾篇,真係服咗你。

另一位匿名叫上面嗰個:

Please don't ruin this strawberry post.

呢啲就叫食唔到士多啤梨就食廁所李。乜叫廁所李?李官是也。佢英文叫WC Li,所以就變成廁所李囉。律師求情,你唔接納咪唔考慮囉,個律師大體上都係咁講,個犯白手,你梗係講佢平時無咁做,唔通話佢成日非禮上得山多終遇虎咩!所以個律師再重覆個求情,即係寸個官囉,真係未瞓醒聽唔清楚咩?咁既case,有乜好評論。仲要肯定報紙無避重就輕嘩眾取寵喎,加上我剛開咗本書嚟睇,就唔想嘥時間去評論。

匿名挑機,我唔係成日會回應,咪由佢囉。由佢我唔怕佢得戚喎,反正畀人沾沾自喜吓都無壞喎,最驚佢心結難解,鬱悶成疾,所以我唯有開導佢幾句。我以前都講過,如果你去間鋪頭食嘢,你覺得唔好食,領咗嘢,你以後仲點會去吖。就係呢個道理囉,唔順超咪唔好入嚟睇吖嗎,點解好似畀個前度撇咗咁,又愛又恨啫?或者好似染咗不良啫好戒唔甩咁,我呢度無美沙酮飲喎。越唔想睇又越要睇,豈不是飲鴆止渴!

好喇,就幫6.46嗰個匿名止吓渴喇。首先,如果你喺上court牙尖嘴利嗰種,學人寸嘴無乜所謂,但係雖然寸嘴,實際上係要食腦,唔係真係用把口去咬架。我識唔識寫關乎我有冇興趣寫,有冇時間寫,同埋值唔值得寫,又冇收錢,唔寫得唔得先?「維護個不知所謂既mag仔」,厠所李都係mag仔,如果我鬧佢,咪一樣變成鬧個不知所謂既mag仔,咪咁白鴿眼先得架,你連mag仔都睇唔入眼,點解睇我啲嘢啫?Mag仔就一定錯,QC就一定啱?你見得大蛇太少囉。人哋Suart-Moore, 你再咁諗嘢,見高就拜,完全都唔睇理據,就好易搞到自己Stupid More。呢種文其實寫一篇就夠,一篇就可以伏咗你。你咪戴住個blinker嚟睇文先得架,講到尾嗰九篇都無講個mag仔啱喎,你揾句「維護」既話我睇。 如果再咁留言,我都話「你點解咁變態?」

又有個匿名當標少係白姐姐,咁嚟問我:

咁乜野先係求情理由?

問李官先啱喎,嗰啲嘢唔係我講個喎,呢個唔係標少信箱喎,你想講既嘢,我唔一定識講或者有睇法喎。呢個可唔可以係我唔寫既求情理由呀,住在Mount Olympus的匿名諸神?










2014年8月25日星期一

士多啤梨大造

今年悉尼的士多啤梨大造,比往年便宜,質素也很不錯。早一個月就找camarosa種來吃,很甜但比較貴,到了上星期,也不清楚是甚麽品種,整體在降價,5元兩盒每盒250克的已減到5元3盒,於是天天吃。上星期五去Flemington市埸逛,那裏更便宜,一 tray 6盒,每盒500克,即共3公斤,只賣10元一tray,質素不錯,有大有細,雖然不是極甜,也屬上品。有圖為證:



這裏是1.5公斤,價值5元,兌換成港幣即36元,我已有很多年未買過這麽便宜的了。大女兒看到一定流口水,幸好她還有不夠兩星期就回來,到時還未過造,可吃過飽了。

大女兒回來,第二期裝修卻因近日長時間下雨而停工,裝修大哥今天又飛回國內探親,也只好待他回來繼續。昨日也襯天氣轉晴,替她洗地氈、窗簾,牀鋪書桌,全部搬走。我那地氈機操作十分簡單快捷,拆床搬東西才辛苦。不過,一向講效率又心急的我,三扒兩撥又搞掂。

搬走傢具的房間

傢具重置後



2014年8月24日星期日

糶灰好過做律師之二

Australian government lawyer Nick Gouliaditis charged with drug dealing, possessing fire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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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ney lawyer charged with ice dealing

RAW VISION: Police arrest an alleged "ice" and GHB drug dealer at an office building in Sydney's CBD.

A senior Sydney lawyer employed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and a former financial worker have been charged over their alleged involvement in a sophisticated drug syndicate.

On Thursday morning following a two-month police investigation, Nick Gouliaditis was arrested at his Sydney office in Martin Place, where he is employed as a senior executive lawyer with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Solicitor - the agency that provides legal advice to the government.

The 34-year-old was charged with suppling the drugs methylamphetamine (ice) and gamma-hydroxybutyrate (GHB) as well as dealing in the proceeds of crime, resisting arrest and possessing a prohibited firearm.

Police lead the 34-year-old lawyer from his Martin Place office.
Police lead the 34-year-old lawyer from his Martin Place office. Photo: Supplied

In a bail application before Central Local Court on Friday, it was alleged that Mr Gouiliaditis and his co-accused, Andrew Connell, 25, were part of a "sophisticated syndicate" that supplied drugs to mid-level drug dealers.

Police allege undercover officers bought 500 millilitres of GHB, also known as fantasy, and 13.8 grams of ice from Mr Gouliaditis on a number of occasions between late July and mid-August this year.

Investigators say the solicitor was in possession of three grams of ice, an ice pipe, scales, numerous resealable plastic bags and a large amount of cash when they arrested him.

They also searched his home in Newtown, in Sydney's inner west, where they allege they found a stun gun and 700 millilitres of a liquid thought to be GHB.

Mr Gouliaditis' barrister, Jeff Tunks, told the court the allegations against his client were "street-level stuff", not a sophisticated drug network, rather a "garden variety" criminal operation.

Mr Connell's barrister argued that his client, who was arrested at a Kings Cross apartment on Thursday, was not the intended target of the police operation and had no criminal history. The out-of-work insolvency adviser was however before a different court on counterfeit money charges.

Police opposed bail for both men, saying they were part of an organised crime network and could have the capacity to forge documents that would help them flee the jurisdiction. The prosecutor also raised concerns about the possibility the men could interfer with evidence or tip off their co-accused, with further arrests likely.

While acknowledging the strength of the prosecution case, and the likelihood both men would serve custodial sentences if convicted, the magistrate granted both men strict conditional bail.

Mr Gouliaditis, who has been suspended from work pending the outcome of his trial, was ordered to surrender $20,000 in surety, stay at his father's home in Cronulla, report daily to police, adhere to a curfew between 8am and 8pm and surrender his passport. He is also banned from visiting the Kings Cross area.

The families of both men supported them in court.

The matter returns to court later this year.
(23/8/2014 Sydney Morning Herald)

前日故事的延續,原來是政府律師販毒。看來我應該改題目,叫一面做律師,一面販賣毒品。高級政府律師,薪高糧凖,雖然交稅也重,但也不致於要販毒。不知是甚麽的沉淪故事,讓我猜他就是一面食、一面糶那種。雖然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不是犯法免疫的,但一般都會守法意識強,戰戰競競,謹慎為人。搞到鋌而走險,也很少沾及毒品,還搞到落手販毒,實在罕見。這不是知識型的犯法,知識型的會千方百計地掩飾,迂迴曲折的不留痕迹。他為了貪婪嗎?肯定不是。貪婪就會利用職權來賺錢。不是沾過毒品,就沒有門路去販毒,連去那裏買也不知,遑論去賣。

有正當職業,收入穩定的人,為錢而犯法,當然是經濟出了問題。為了供樓或為家人籌手術費為理由的,都是編出來的故事居多。除了出於貪婪,最有可能就是賭博,甚或是女人。揮霍慣而入不敷支,一般都會從工作上的機會去鑽,沒有人為了飛去看歌劇而販毒。像這律師,可能吸毒之後花在毒品上的錢太多,負擔不起,於是利用這安全身份來販毒,以致泥足深陷。






2014年8月22日星期五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九

把這題目擱了一天,想冷靜一下,重新看了一遍自第一篇以來的一切留言,寫這一篇作結。天長地久,有説不盡的討論,卻沒有必然的結論,所以,討論過了,提出過不同看法,就不想再纏下去。最重要的是過程及方向,而非甚麽正確結論。再講,就天又更長,地又更久,人生苦短,時光飛逝,省時吧!

因應留言,有幾方面我要交待一下。不少人質疑黃汝榮寫電郵給我的目的,有人覺得他居心叵測,十多年沒有通信,通信不應先噓寒問暖嗎?一講就為自己申辯。事實上我跟他以前完全沒有通過信,我也喜歡單刀直入,廢話少講,一步到位。Save the craps. 黃汝榮有講他寫的目的,也叫我如果覺得他另有圖謀的話就可以不理他。就算他立心不良,要利用我,我有受到利用嗎?真的要質疑他,你們直接了當寫去司法機構去問他好了。如果覺得我被他利用,請在這之前的八篇找出證據來。我沒有直接去問過他,我自己的估計應該是這樣:新聞報導了他被嚴厲批評,我寫了評論,他也看到或者有人告訴他,本博的留言對他進一步攻擊,他覺得冤屈,所以寫給我。我衡量他的講法,警告他登出來的後果,獲得他同意,才登了那些有錄音紀錄為佐證的部份過程。他沒有把DARTS的錄音給我,給我我也不會要,因為我並非涉案人士,也不是在公務上有權聽這紀錄的人。不管他的動機為何,我只管自己的舉措,我為自己和讀者負責。況且我開宗明義,不同意他的做法,也不同意對他批評的用辭。從他通訊後的第五篇起,這立埸有改變過嗎?有的話,請指出來。

我講述他的講法時,強調那是his side of the story, 我講那是平衡的報導,我也沒有下結論確認他所講才是事實的經過,事實經過有比錄音紀錄更清楚嗎?不要質疑法官會篡改錄音,真的這樣想的人就無知。管理錄音的人是外判員工,法官可以在內庭電腦找回當日的錄音來收聽,懂得配音剪輯也改不到,根本無途徑。我認識系統運作,我知道自己在做甚麽,我不會被任何人影響到。

有留言講司法傳統,一家子事,不要外揚(第七篇:匿名2014年8月20日 下午9:14
Symon Wong should have adhered to the simple rule: whatever happens in the family, stays in the family. ) 如果這是司法傳統規則,Stuart-Moore就不應公開嚴批了。我不同意法理的事情是一家子事,更不同意批評的目的寓指正於羞辱,手法錯誤,「蒙羞」這用辭相對於犯錯的程度用得不相稱。真的以疾言厲色來矯正錯誤,以儆後效,這手段本身就使司法機構蒙羞。上級法官公開高調罵下級法官,從行政角度看,是十分拙劣的手法。就算罵得百分之一百正確,只有黃汝榮一個人蒙羞嗎?想法幼稚得可以。

與黃汝榮有過節或看他不順眼的人,見到他給上級訓斥,額手稱慶之餘,為何不好像我講,應該去看a bigger picture, 而一直為了我講出他所述的經過而喋喋不休地質疑他的動機。在第八篇末段我提過另外兩宗類似案件,司法機構網頁沒有上載,是pdf檔我不懂怎樣抄了貼出來,只好簡單講下。兩宗都是Gary Tallentie聽的保釋申請,跟黃汝榮處理那宗相類,分別是主任裁判官和裁判官處理的,由內庭轉為公眾聆訊,都點了名,都批評原審處理方法,都讓被告照最初保釋條件繼續擔保,完全沒有用「令司法機構蒙羞」的字眼,也沒有對被告道歉,傳媒也無報導。第一宗是HCMP1652,被告被控藏毒(0.08 gramme heroin hydrochloride)及盜竊收銀機連失款共值13,000元,警察讓被告以500元擔保上庭,他有到庭,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加大擔保至20,000元,每日到警署報到,控方不反對原有條件擔保,被告籌不到錢。另一宗HCMP1680,被告被控藏毒及藏有吸食工具,警方以1000元讓他擔保到庭,他否認控罪,裁判官撤銷擔保,把被告扣押,控方不反對擔保。這兩位法官我都認識,不講他們名字,以免又有人要找我電郵。Tallentine讓他續保,也沒有蒙羞道歉之類的話。第二宗本質上與黃汝榮那一宗相似,唯獨是黃汝榮蒙羞和見報,這就是我覺得問題所在。

如果你認為黃汝榮個底唔好,所以被刻意凸顯出來批評,那麽有案底的被告就不用審,都guilty like hell? 黃汝榮時常這様做,又屢勸不改嗎?Stuart-Moore的判辭一句也無提喎,黃汝榮被刻意針對嗎,殺鷄儆猴?若然如此,這算是甚麽法治思維?

與其說黃汝榮利用我,不如說我利用他這件事來批評司法機構。無呢件事,我無嘢寫。無寫過,有的留言者就不用追逐自己的尾巴來兜圈,自得其樂,又惶恐地怕我刪了那些真知灼見。我自認讀書的時候讀屎片,原來有些人到了現在還未換片,沾沾自喜地看住一棵樹,而不知身處茂密森林之中。

糶灰好過做律師

Sydney lawyer to face court after being charged with dealing 'ice', GHB

Police lead the 34-year-old man from a Martin Place office.
Lawyer to face court: Police lead the 34-year-old man from a Martin Place office. Photo: Supplied

A Sydney lawyer has been charged with dealing the drugs "ice" and GHB, as well as dealing in the proceeds of crime.

Police say they arrested the 34-year-old man on Thursday at an office in Martin Place in Sydney's CBD.

The solicitor is expected to appear in court on Friday morning where he will also face charges of resisting arrest and possessing a prohibited weapon.

Police allege undercover officers bought 500 millilitres of gamma-hydroxybutyrate (GHB), or "fantasy", and 13.8 grams of methylamphetamine, or "ice", from the man on a number of occasions between late July and mid-August this year.

Investigators say he was in possession of three grams of ice, an ice pipe, scales, numerous resealable plastic bags, and a large amount of cash when they arrested him on Thursday.

They also searched his Newtown home, in Sydney's inner west, where they allege they found a stun gun and 700 millilitres of a liquid thought to be GHB.

As part of the same investigation, police searched a Kings Cross unit where they say they found 40 grams of cocaine, 10 grams of ice, 350 MDMA capsules, 10 grams of ecstasy and a large amount of cash.

At the unit, they arrested a 25-year-old man from Macquarie Park and later charged him with supplying a prohibited drug, among other charges.

Both are expected to appear in Central Local Court on Friday.(22/8/2014 Sydney Morning Herald)

很久以前有齣戲叫《跳灰》,即賣白粉,跳的正確寫法是糶,相對而言,那些年的用語,去買米叫去糴米,糴的讀音是「笛」。這年頭「灰」大概不是潮流了,「冰」、「迷姦水」(GHB)、「搖頭丸」(MDMA)等領著風騷。

律師吸毒的新聞,偶然都看到。律師販毒,不知是否我孤陋寡聞,無印象聽過。這律師看來也不是做大買賣那種,像街頭那種drug pusher, 因為搜出販毒的包裝工具(paraphernalia), 吃大茶飯就不會藏有這種東西,也不會落手做小買賣,還給放蛇逮到。我都想知這沉淪的過程,或者是一個令人沮喪的故事。

寫第九篇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前,調劑一下,轉換口味。








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八

開了這題目,話盒打開了,就算費時,也要講清楚才收筆。上一篇有位匿名越俎代庖,還要自我鳴謝,標少與有榮焉,雖然此君搔不著癢處,我也邯鄲學步,再寫一篇。昨日點擊率2300幾次,那就是一種鞭策,叫我欲罷不能。

另一讀者在上一篇留言,提及《法官行為指引》第36段,問我看法,言下之意即是提出究竟裁判官黃汝榮(Symon Wong)和我的通信,是否違反了指引這一段。讓我們先看下指引第36段的中英文版(因為是pdf file不能copy and paste, 只好寫出來):

There may be media criticism of a decision or criticism mounted by interested members of the public. A judge should refrain from answering such criticism, for example, by writing to the press or making incidental comments about such criticism when sitting on the bench. Judges should speak only through their judgements in dealing with the case being decided. It is generally inappropriate for judges to defend their judgments publicly.

傳媒和對案件有興趣的公眾人士,可能會對法官的判決作出批評。法官應避免對這些批評作出回應,比如不應寫信給新聞界,也不應在開庭處理其他事務時,加插對這些批評的看法。一般來説,法官公開為自己的判決辯護是不恰當的。

相信這位法律界的留言者第一個質疑是黃汝榮寫給我是否等同回應傳媒的批評。先搞清楚,傳媒有批評黃汝榮的判決嗎?傳媒只是報導上級法院對黃的批評,另外黃也沒有寫給傳媒作回應。寫給上司、同袍、親戚及朋友算違反指引?第二個質疑是,黃汝榮寫給我屬於公開為自己的判決辯護?「公開」當作何解?把事情告訴別人就算公開嗎?告訴同袍、親戚朋友,甚至舊同袍,算是「公開」抑或「圍內」呢?要看第36段的釋義,大概應先看其前置的講法。前置的講法強調不應對傳媒或涉案相關人士(原文「有興趣的公眾人士」這譯法是狗屁不通的中文),所以著眼點是寫信給新聞界、開庭時加插回應,當然也包括接受訪問等。

標少並非傳媒人士,本札記也不是新聞刋物,我和黃汝榮是相識的,並非網友,他申辯的並非著眼在取消被告擔保本身,而在於受到不公平的批評。我覺得他不屬指引所講的「公開」辯護,而屬「圍內」的傳閱發洩冤屈。如果是我把部份資料發佈,我算是協助及教唆他違反嗎?如果他違反,又與我何干?是我違反,延禍及他,我又不受指引約束。

指引講「一般來説,法官公開為自己的判決辯護是不恰當的」,「一般來説」,即是並非絕對不能,即有例外的空間。那麽若有例外,這例外的情況怎樣決定?包致金法官身為終院常設法官時,寫信給美國駐港總領使訴説對人大釋法的不滿,給維基解密抖了出來,他算是那種「一般來說」的不恰當做法嗎?他接受亞視主持Michael Chugani訪問大談對人大釋法不滿,及日後多次接受傳媒訪問,是否違反了這段指引呢?我不是阿Q精神,和尚動得為何阿Q動不得那種心態,而是要指出,如果上級法官可以做,做完再做,不受譴責,下級做了類似還不很「公開」的申訴,(put it to the highest, Symon Wong defended publicly his judgment),就要給人罵,這是典型的「大細超」。

我再三強調,並沒有為黃汝榮辯護,我自始至終都不會選擇他的做法,同樣有批評他,那他可以算通過我來提出辯護嗎?如果他算是違反指引,會受處分,我不知他有何話可説,我不禁要問這disparity treatment 怎樣reconcile?包大人那賬又應怎樣去算?據聞在Stuart-Moore頒佈判辭同日,有另外兩宗保釋申請由另一位法官聽審,也嚴厲批評另外兩位裁判官,本來是內庭聽的變成公開聆訊,為何沒有傳媒報導,判辭也無上載,不禁使我質疑對黃汝榮批評是針對性的手段,若然如此,這叫法治????Whether Symon Wong deserves sympathy is immaterial. Fair is foul, and foul is fair/Hover through the fog and filthy air.


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七

Symon Wong第一次寫電郵給我,是5天前的事,他把從他的角度去看這件事的講法告訴我,並附上幾封不同的電郵,包括過往及為這次事件向管理層反映的書信,以及為這次遭受嚴厲批評而向親友所發的解釋信件,一併傳給我看。他再三強調,並非想透過我「以達自保聲譽之目的! 只是本人深感屈辱,欲尋一宣洩 的渠道而已! 」我看了這些話,心有慼憾,而並非受寵若驚。畢竟標少只是二打六一名 ,蹩腳法律評論寫了一大堆,竟然成為司法人員的宣洩渠道!司法人員沒有宣洩渠道嗎?首先,有不滿而得不到正常有效的反映渠道,才會借用本博來宣洩。這種情況,豈不可悲!可悲的不是屈辱本身,而是身為論爭的仲裁者,是非的判斷者,也自身難保,氣憤難平。小市民遇上這種情況,又可以怎樣?這並非Symon一個人的個别事件,他受到嚴厲批評,只是單一事件,純粹是他個人的事。事實上,下級法院法官,對某幾個經常批評他們,任意判令上訴得直的法官頗為不滿。我不想講名字,多看上訴判辭可見端倪。這種東西,不宜亂寫,否則就變成扣帽子。渠道,似乎是司法機構要努力建立的,有不少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與現在的班子沒有直接關係。我看過Symon過往寫給管理層的信,反映過下級不滿之處,不見得有甚麽做過來改善這情況。其中一個理由是,司法獨立,上級法院的法官未必會聽令於管理層的建議,也因為司法獨立,管理層也不敢過分干涉。

PH在第五篇留下的問題,我回覆之後嘗試在上訴案中找尋答案,要找一單相近的並不容易,所以看了幾宗就放棄了。「老同」申請押後拖延審訊乃常見事,有些是見到某些官會認罪,見到另外一些官會千方百計地逃避,怎樣處理這種事情並無定律,拿捏平衡點是司法藝術,要彰顯公義,又要不為這些人弄諸掌上,並無萬靈丹。縱使你夠robust強硬對付,也要上面的人支持你的做法,否則稍有差池,就嚐Symon的屈辱。故此,不少人變成尸位素餐,少做少錯,這是司法機構的悲哀。

上大人,請學習聆聽!

2014年8月15日星期五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六

昨夜不能安睡,其中一個理由是寫了上一篇。看到留言,不知從何説起。為Symon這件事可以寫的已寫了,目的不是為他平反,我根本沒有這能力,也沒有這動機,正如我之前講……tip the balance。我寫了,Symon要付甚麽代價,我不知道。我不想這事公開出來而做成我請客,他付鈔。他自己也會因為採取過的行動,付出一定的代價。我其實想看一個bigger picture。

上級法院有些人,不知那張神椅坐上去之後,是否神眩目奪,頭暈眼花,忽然間進了殿堂,就修成聖果,目空一切。真人不打誑,我就講得白一點。近年指名道姓的狠批多了,在上訴判辭看到被點名批評的情況多了。究竟批評是應該具名抑或不具名才對呢?這道理説不清。在不同時期,是否點名批評,有不同共識。現在怎樣發展,我不知道,似乎沒有章法,我想CJ應該定下清晰的指引。有些上訴具名,有些不具名,不論批評下級法院法官與否,並非理想的做法。至於是否應該指名道姓,那是要司法機構內部尋求共識的事,外人不便置喙。上訴判辭,旨在講法律上的理據,而不是藉此表揚或者貶斥下級法院法官的能力,這方面的評論是純內部的事,不是公開評核個別司法人員能力或關乎透明度的問題,否則不如把appraisal report登出來。對於個别法官的能力,在上訴完畢,聽審的法官會填寫proforma反映出來,作內部參考,還不夠嗎?指名道姓的狠批,除了達到羞辱效果,還有其他作用嗎?要鞏固法官的質素,彰顯公義,公開名字有效嗎?

每一個機構都會請了不合適,不稱職的員工,司法機構亦然。有些是經驗問題,有些根本未必很適合做法官。適合與否,一下子未必拿捏得凖,要講專業常識,品格行為,性格及判斷能力,不是輕易看得到的。一般只有兩個途徑去判斷法官的表現,一,從斷案引申出來的判決書;二,口耳相傳。 這兩種途徑都存著很大的徧差,未必可以正確反映能力,原因是做得多的人會錯得多,敢言的人就得罪人多,釘得多的人就仇口多,口碑就會較差。這些人可能是很好的法官。反之,懂得隱身術,做得又慢又少,做少錯少,加上不得罪人,口碑一般,反而儼然是個好官。再加上大內近身的流言蜚語,那一兩枝針,是寶是毒,誰控制得了?

萬一狠批錯誤,報導廣泛,名譽殆毁,爭辯無從,下級法院的法官氣噎難下,一般也只有啞忍。不論Symon這次申辯後果,像他有膽量去申辯,卻鮮有所聞。標少寫這一篇大不敬的文章,不是首次,第一篇應該是3年前的升官制度,以後也會繼續寫,夠膽寫的人實在太少。我也希望位高權重的上大人,在批評之前,慎思明辨,勿魯莽而為,毁人於旦夕,情何以堪?




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五

上一篇講是本來不打算寫的一篇,話口未完,怎麽又冒出新一篇來?因為Symon Wong(裁判官黃汝榮)昨日第一次跟我通電郵,告訴我這件事的來龍去脈,我當然不會直接把電郵張貼出來,雖然他不介意,始終有些是司法機構內部調查的事情,我不想公開太多。既然這樣,我再寫會壞事嗎?光明磊落,君子坦蕩蕩,何事不可對人言,何況是關於公義事,關於可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事。記得維基解密曾經講過包致金法官為人大釋法而寫給美國駐港領使申訴感受(我也寫過一篇維基解密解到終審法院),如此類推,跟我沒有私交的Symon寫給我的申訴,落落大方的寫點出來,有何不可?唯一不可的是,人若微塵的標少,在司法機構品秩低的Symon,又怎能僭越,跟包大人作類比。這篇寫給平民百姓看好了。(事實上Symon要向人打聽才取得我的電郵,我起碼超過15年沒有見過他。)

我從來不做網絡打手,有時有人刻意放料給我,我也不會寫,為的是不想捲入個人恩怨之中,更不想被人利用。這件事,我看了報章報導已寫了第一篇。Symon受到Suart-Moore嚴辭斥責一事,我第一反應已覺得措辭過份,也無必要向被告道歉,這看法並非收了Symon的電郵後才形成的。Symon為了這件事已向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投訴,調查結果日後自有分曉。這種分曉,往往是內部的事,不為外人道,那麽如果Symon這件事平反的話,公眾又怎會知道呢?這一篇從這角度講,既然判辭已一面倒罵了Symon,我在這裏從他的角度講他的申辯。

裁判官判案被上訴,他除了可以寫裁斷陳述書講自己判案的理據,其他的事情就只好靠律政司的檢控官了。如果裁斷陳述書寫得不好,檢控官又不據理力爭,上訴得直在頃刻之間。打個岔,當年有個老外裁判官,自己走去高院,想為自己被上訴的案assist the court。言歸正傳,有些檢控官不單只不據理力爭,還看風駛悝,分分鐘concede扮正義。經審訊的上訴還有裁斷陳述書可寫,像這類申請保釋的上訴,裁判官連寫的機會也沒有,這一次,我在這裏讓Symon講。

Symon得到的資料是,Stuart-Moore於處理該案被告的保釋申請前, 早已召集一 群記者進入内庭,敦促各人可廣予報導,在沒有聽取被告的保釋申請理據前,亦已開宗明義地表明,會批准被告的保釋。同時,亦即席向在座記者派發一份早已印備好的判詞(即 HCMP 1731/2014)。Stuart-Moore 為何那麼高調處理一宗毫無特别的案件?

如果Symon得到的資料屬實(一點也不困難,向記者或法庭職員查詢,便可知道),那麽這就是smear campaign多過正常的法庭程序了。這是我的看法,Symon只是激憤。當然,Symon在一份空白沒有選擇不准擔保理由的表格簽名,一心以為法庭書記會為他填寫,就算是慣常做法,他也難辭其咎。這一點,他不能抗辯。無論如何,這種刻意傳召記者的做法要不得。Stuart-Moore真的對Symon極度不滿,可以在proforma級幾隻黑豬,向CJ投訴或向Chief Magistrate投訴,而不是訴諸傳媒。我徹底憎惡這種手法。下級法院法官已是打還不了手,罵還不了口,還要遊街示眾?打錯罵錯遊街羞辱錯的話,對當事人的natural justice何在?我不單為Symon這件案講,而是籠統地講。

Symon提出另一點不滿及向CJ申訴的是,當日被告提出押後審訊請律師的申請,當日早上Symon曾六次短暫押後讓被告聯繫律師,才斷定被告並非為了請律師而申請押後,也清楚講出拒絕繼續讓他保釋的理由。這一點毫無爭論空間,因為DARTS錄音就是證據,CM聽錄音紀錄,就無所遁形。

我不打算把這向CJ投訴的信續點講,這件事司法機構自有定奪。標少弄文,擲地無聲,正如我回覆Symon所講,我一天總有一千幾百個點擊,讓我tip the balance,讀者自己判斷。

這不是我第一次為下級法院發聲,希望身在高位的上大人,帶著教導而並非羞辱的心去批評小吏的錯誤,也要明白,法律不是看法絕對的東西,法庭畢竟不是實驗室,觀點不同,結論迥異,是平常事。案情事實方面的看法,也不是客觀實驗的結果,對錯有時取決於一念之間,不要信口嘲笑別人。


2014年8月13日星期三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四

寫了三篇令司法機構蒙羞的文,引發了一些討論,我本來無意再為這題目再寫,但這幾篇文的留言對Symon Wong大肆批評。我和Symon沒有私交,不能為他辯護,但留言對他不少人身攻擊,卻沒有基礎這様講。當然,有些人把自己在Symon席前經驗拿出來講,這卻是我不想在本blog看到的評論。雖然標少人若微塵,卻也有一定數量的讀者。我自己諉或譽的人,我文責自負,但因留言引致別人聲譽受損,卻非我願見到的事。那麽,我為何不刪留言?不刪除是為了盡量保存第一手的討論,我從不隱惡揚善,罵我的留言我也同樣不刪除。

為了公平起見,我也要講一下我知道的事:Symon Wong被Stuart Moore嚴厲批評一事,其實有些發展。我不想詳細講,因為不想出賣告訴我訊息的人,也不想披露內部消息。有兩點我需要澄清:一,Symon Wong被指去舞廳一事緣起於他在一宗「師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案作為控方證人,被盤問時抖出來的,事後他受到司法機構內部調查,調查結果接納他的解釋。二,這件取消被告擔保案並非Suart Moore所講"gives no reason at all as to why bail was refused",其實法庭錄音清楚錄下整個過程,顯示了考慮被告申請押後請律師被拒的因由。我掌握的是第一手資料,但不能多講。

我不只一次為下級法院的法官抱不平,因為有時看到高院的批評實欠公允,下級法院法官毫無爭辯的機會。

2014年8月10日星期日

畢屈系列之七:示威專門店

畢屈夫婦時常在港澳之間往還,一年總會在兩地各待上幾個月。平時他們也沒有甚麽世藝,都是吃喝玩樂,唱下歌、搓下麻將、打下羽毛球及四處吃下。買了農地之後,儼然成為地主,返回香港又有多一個節目,不是去耕田,而是去巡視一下這農地。叫他們去體驗耕種,別開玩笑,not my cup of tea. 他們在悉尼住慣獨立屋,後園也種點花卉果樹,對於種菜毫不雀躍。走去蹓下,只是盤算下甚麽時候政府公布發展,就可以撈一筆。可惜天違人願,好事多磨,地政總署助理署長囤地圖利的事給報紙挖了出來,原本十拿九穩的投資,頓生變數。屈氏兄妹這一回有點焦灼了。

「哥,你話點算,好衰唔衰,爆單咁既嘢出嚟,梗係有二五仔放料,唔係記者點知啫?」

「係喇,呢啲嘢唔起眼嗰喎,無乜人會留意,點會有人知啫,梗係有人好唔順昭。大家咁揾食咋嘛,駛乜去報料啫?咁既年頭,人人都撈啲著數,然後咪走頭囉。我又無租人平價樓,我又無飲茅台酒,我又無收顧問費,我日日做到隻狗咁,我合法投資咋喎,又唔係cac水,有乜唔妥啫?」

「係囉係囉,如果有乜唔妥,要郁都未輪到你喇!你睇吓,你哋曾老闆、湯老闆幾逍遙自在?我哋咪好似買樓咋嘛,投資咋喎,咁都嘈生晒!香港啲人淨識仇富,浄識講地產霸權,搞埋晒啲佔中,公民抗命,攞住綜緩仲搞搞震,搞彎咗香港到時睇吓你班友食乜?」

「阿妹,不如叫阿畢開間顧問公司,有得諗喎。你睇,依家成日遊行,撐乜撐物,反乜反物,開間公司專門提供戲子,邊個要人就提供畀佢,男女老幼,全部都有,要公仔佬都得,殺氣騰騰喺左青龍右白虎又有,溫馨嗰啲Hello Kitty Barbie紋身都得,要乜有乜。出更費兩粒鐘起,斷鐘計斷日計都得。幫佢搞反佔中佈道會,可以提供戲子即場決志。包飲包食零團費反佔中一日遊都得喎。午餐飲茶,收集反佔中簽名,下晝去遊行,夜晚食反佔中套餐或自助餐,食完送番個福包,都大把人會參加喎。仲有就嚟盂蘭節,一於派反佔中平安米,只要簽名,一人10k,60歲以上,可以送上門。你話,真係有得諗架。」

於是畢屈夫婦在香港開設了一間社會運動人力資源專門店,包攬任何黨派示威遊行活動的統籌,人手調配,橫額道具,一應具全。香港經歷多年的遊行示威運動,已進入一個新紀元,像啦啦隊跳草裙舞,是經專業設計訓練指導的,甚麽時候舉牌,甚麽時候叫喊,甚麽時候跪拜哀求,都不再像以往即興隨喜而行,都經過專業社會運動artist的精心設計,這門生意比囤地可賺取利潤不遑多讓,香港人又專業又靈活,乾杯!

2014年8月8日星期五

畢屈糸列之六:囤地務農

話說香港潮流興起務農,歸田園居,畢太有個親戚在政府決策機構做事,對於政府發展土地方針瞭如指掌,就是這親戚,鼓勵畢太去買農地,美其名為務農養魚,其實暗渡陳倉,乘機撈一筆。這親戚都算親了,精確點講是畢太的哥哥。有血緣就是親戚嘛,兒子老子含糊地講也是親戚,就像老外叫honey,老公老婆男女朋友,甚至較親密的朋友,都可以甜甜蜜蜜,honey一番,跟近年香港人用親戚這詞,有異曲同工之妙。

畢太這個哥是測量師,他高瞻遠矚,選擇打政府工而不作私人執業,原因就是可以洞悉先機,他知道大部份政府工只是鐵飯碗一個,只扒碗裏的飯當然就只是會是隻會生銹的碗,但有句話叫吃裏扒外,那碗就變成八寳盆了。屈生做了20年公務員,已爬到決策級别的職位,可以利用職權,影響自己利益。所謂影響利益,講得白一點就叫以權謀私,把利益輸送給自己,如果送給別人,當然就有交換條件了。

「阿哥,叫我買農地玩耕田,我不如去街市買菜,咁辛苦,耕乜嘢田啫?真喺要玩啲咁嘢,不如去參加嗰啲有機耕種、綠田園好過。你叫我夾份一人九百萬去做農夫,你喺咪黐咗線?」

「阿妹,你估我真係儍嘅咩。你同人講梗係鍾意耕田,唔通話我鍾意囤地咩。我等咗幾年先至有機會撈一筆,你話啦市區地我邊買得起啫,嗰啲係地產商先至有資格玩,農地平喎,政府發展要收地到時咪賺快錢。」

「阿哥,唔怕畀人拉insider trading咩?」

「金融投資,股票買賣先會因為內幕交易犯法啫。我做嘢得到啲資料,先做投資,佢無證無據喎,告我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都唔得喇。政府發展新界東北,十幾年前都開始研究,我又話唔到事。我買噠地又會報上去,一早同老細單聲,佢話無問題,申請乜都OK喎,揸正嚟做,批唔批任佢講。」

「阿哥,乜你喺決策過程唔使避席咩?」

「梗要喇,做戲咁做啫。朝見口晚見面,除非瞓直,否則避席人哋一様畀面,最緊要阿頭OK。我同佢講,揸正嚟做得架喇,我同啲手下都係咁講,叫佢哋唔使畀面。唔使畀面即係畀面囉!」

「咁佢哋真係揸正嚟做咁點呀?」

「阿妹,你真係未打過政府工!老細好易氹,只要奉承下,唔惹麻煩,就好易話為,手下你寫appraisal,佢敢唔聽話?真係唔聽話,咪調走佢,唔使督眼督鼻囉,所以你話有乜阻滯?」

就是這樣,屈氏兄妹就合資買了一大塊農地,有時帶著草帽,除下野草,影幾張相放上facebook與人分享。萬一給人抖了出來,利潤幾千萬,再做兩世公務員也賺不到,大不了就辭工務農,假戲真做。再萬一被控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定罪,那幾千萬已袋袋平安。畢屈太更加平安,她既非公職人員,也無協助教唆,她那份錢穩袋了,奈她不何!

無獨有偶,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和她老公剛好像屈氏兄妹那樣,手法如出一轍,如有雷同,實在是貪的心靈相通。更豈有此理的是這助理署長和老公一起開測量公司,吃裏扒外,吃著碗裏看著鍋裏。如此類推,政府律師跟人一起開律師樓,政府醫生就開醫務所,低級公務員就去抬去托,小販管理隊去合資做無牌小販,起碼可以通風報訊,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就只好開鷄竇了。



2014年8月6日星期三

太陽能三輪車

男子駕太陽能三輪車被捕

【明報專訊】一輛疑為自製、可選擇由太陽能或人力驅動的三輪車(圖),昨午由一名男子駕駛在觀塘一帶「遊車河」,車身更掛有寫上簡體字「離我遠點」的告示牌及一張寫有「T試車」的紙牌,而兩個紙牌均畫有嬰兒公仔圖案。有市民疑擔心該車影響交通或造成危險,遂報警。

東九龍總區交通部特遣隊人員接報到場,至昨午5時許在觀塘道近開源道西行方向發現該車,初步證實該電動三輪車未有向相關部門登記及領取牌照,39歲姓陳男司機涉嫌駕駛未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及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罪名被捕,「連人帶車」帶署調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機動三輪車屬受規管的車輛類型,必須登記和
領牌,否則即屬違法。
(6/8/2014)

上一篇標少粉絲留言問這則新聞,其實我在以前寫的以身試法已談過類似問題。太陽能是用來發動這三輪車引擎的,就說明這是一輛機動的三輪車,就算在沒有發動引擎的情況下駕駛,也屬駕駛。

在法例第374章的釋義中,沒有「駕駛」的定義,但介定了司機的定義:

司機駕駛人 (driver) 就任何車輛(人力車除外)、西北鐵路的車輛或電車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而就人力車而言,指任何拉拖人力車的人; (由1987年第46號第2條修訂) 

上訴案例對控制駕駛盤來推車,也視為駕駛,故此標少粉絲問「 如果當時佢個MOTOR沒有著(運作), 他只用人力推動車輛, 那是否仍然當作機動車輛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屬駕駛,沒有啓動引擎的機動車輛,也是機動車輛。

2014年8月4日星期一

雙重國籍

昨晚跟朋友吃飯,談起雙重國籍問題。問題是根據中國國籍法,香港政府是否承認雙重國籍?申請特區護照,能否在國籍一欄填上澳洲籍?

第二個問題比較易答,就算全面承認雙重國籍的澳洲,擁有其他國籍的澳洲公民,在申請澳洲護照時,也只能填寫澳洲的國籍,而不能填寫其他國籍,否則在澳洲護照上顯示其他國籍就會十分荒謬。除了荒謬,也產生實際問題。如果我使用澳洲護照到別的國家,就享有領事保護權,若果在護照裏可以顯示異於護照簽發國的國籍,那麽究竟享有誰的領事保護權?所以護照只會顯示簽發國的國籍。持有多重國籍的人,在入境時選擇用那本護照,就享有那一個國家的領事保護,除了……

除了甚麽?

除了擁有外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及香港永久居民,理由來自下面張貼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籍法的解釋。*

究竟香港政府又怎樣處理雙重國籍的人申請特區護照呢?我覺得是照批如儀。人大常委會對中國國籍法適用於香港人的解釋,從正面看就是盡量給予香港人多重國籍的空間,因為除了用其他護照進入香港和大陸,中國不予承認因此享有簽發國的領使保護權外,在香港出生又符合國籍法可領取特區護照的居民,可以使用其他外國護照外遊,起碼不用為了領取特區護照而放棄外國護照。故此,從這角度去看,這變成有條件的雙重國籍。

有朋友每次去大陸公幹都使用澳洲護照入境,以為萬一發生甚麽事,都可以享有澳洲領事保護權,恐怕那只是一廂情願的看法,除非他申請放棄與生俱來的中國籍,否則就毫無選擇地失去領使保護權。

另一個問題是內子提出的,因應我寫過那篇返港駕駛車輛的法律問題,我曾經對以「到港人士」(visitor)身分在香港駕駛的人,建議要以澳洲護照入境,便可以增強「到港人士」身分的論據,人大常委對國籍法的解釋會不會使這論據失效呢? 這是有趣的問題,有待在法庭上測試。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及附件3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
一. 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 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 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 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2014年8月2日星期六

店鋪盜竊申請簽保守行為

幾天前,一個讀者寫了電郵給我求助。他犯了店鋪盜竊,他沒有爭論自己的過失,因為初犯,希望可獲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他講述了事發的原因及經過,自己的學歷及家庭背景,他不敢告訴家人及未婚妻或任何朋友。他只希望不留案底,怕毁了前程,還講了很氣餒的説話。這讀者還問了律師的價錢,也捐了1200元給「露宿者行動委員會」,附上收據給我核實。這捐了錢我才答應幫助的做法是我在2014年開始訂定的。最初捐了數千元之後已沒有人捐了,有些捐款還不是因為問過我意見的人捐的,純粹是愛心的漣漪效應。這位讀者先捐了錢才寫給我求助,其實我不希望讀者這樣做,因為我要看過情況之後才去考慮能否提出意見。

店鋪盜竊無日無之,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並不容易,除非被告有特殊因素可游説律政司法外施恩,否則申請被拒居多。去信律政司提出這種要求,最好當然由律師去寫,寫也要懂得怎樣落筆,被告自己寫成功的機會就更渺茫。

這位被告搜集了一些剪報,都是關於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事例。我叫這被告先省了請私人律師的錢,第一堂用當值律師,先申請押後,請律師寫信給律政司提出申請。這被告昨天寫信給我,描述上庭的情況:「遇到的是一個長髮女當值律師,但她給我的感覺好不耐煩的樣子,她肯替我去信給律政署,但她說不會寫很多內容,且印出來的個案她不會給律政師參考,她說這些資料沒有幫助」(原文照錄)。究竟這様一封信應該怎様寫呢?當然沒有必然的定律,也不是長短的問題,而是策略的問題。除了交待案發經過和被告的背景,就要熟讀檢控政策,把可考慮不作檢控的因素套用在被告身上。律師也許應該讀下韓非的《説難》,了解游説的心理策略。報章報導過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的案件當然有游説作用,因為這是作為撤控申請的游説,而不是在庭上的陳辭,作用是請律政司一視同仁,並非這當值律師所講無幫助。同樣的材料,各自表述,美芝蓮級的大厨就能做出好的菜色,眼界低的就只能是快餐店的出品。

被告繼而告訴我經辦他這件案的探員打電話給他問情況,知悉他想要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便說會替他問下這大百貨公司能否撤控。坦白講這是廢話。首先,探員不應打電話給被告,打的目的其實是想知被告有沒有認罪,想知這結果只消一天,當法庭的文件送回警署便會知悉了。第二,這探員在騙被告,他根本不會問被竊這百貨公司肯不肯撤銷這案,決定已屬律政司。這百貨公司也不肯主動撤銷該案,一年不知給偷多少東西,怎會撤案?

我曾經告訴被告,做錯了事犯了法,自己沒有選擇怎樣被處罰的權利,可以盡量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處理方法,爭取不到便要接受結果。有誰想留下污點,有可能限制了將來一些發展。但事已至此,只好向前看,不再重蹈覆轍。作為律師,遇上這種被告的情況可以為他做的事有限,也可以有限能力,展示無限的專業態度,敬業樂業。對著一個初犯充滿焦慮的人,無需吝嗇幾句安慰的説話。同様的結果,採用不同的態度來處理,對一個初犯的被告,可能一生只此一次違法的被告,我就會扶他一把,發揮一些正能量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