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

盜竊之城之三

盜竊之城之二, 我提過一名偷唇膏的女生, 今天收到她的來信, 她這樣講:

明白,我會吸取今次教訓,也會心懷感恩,遇到你的幫助,還有法律給我一次改正機會!真是不知如何形容這種''有愛''的感覺!

我此刻的想法是,如果我也懂法律,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公餘時間我也能幫助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就好了。分擔一些工作量,和你一樣網上發表見解,回答他們的諮詢,我也會感到有動力去做,因為幫到他人的同時自己內心也會高興,慢慢傳播正能量,改變社會的不良風氣。我很敬佩你傳揚這種精神,不是表面說話。雖然我個人能力有限,但我以後會在我能力範圍內幫助其他有需要的人!

標少,我不想那些留言者用語言攻擊你,不希望他們不了解真相就詆毀你!因為你無私的幫助他人,給予受惠者的鼓勵很大很大!不明他們的動機為何,但受惠於你幫助的人會清清楚楚,也會認同你的為人處事,行得正企得正。

我在此只能對標少你道以數次感謝、感激!小女子定會記得你的幫助與教誨,努力向前,積極做人!另外,網上諮詢案情的人士也越來越多,希望標少你幫助他人的同時能注意休息,不要太過疲累!願你幸福平安!生活美滿!

9天前她第一次來信, 9天後得到圓滿的結果, 我們之間通了20幾篇電郵。這只是其中一件案, 在這期間, 我起碼收了十個八個求助, I lost count. 單是這兩天已有5、6個。近這幾個月, 求助是店鋪盜竊居多。我有點疲累, 都是千篇一律的問題, 我會寫一篇以店鋪盜竊為題較詳盡的文章, 希望減少重複性的問題。雖然單看文字, 我不知道那些經歷這種被拘捕檢控, 繼而喜出望外獲得撤控的人, 悔悟有多真實和持久, 我都不想瞎猜。我覺得他們曾經活在惶恐不可終日之中, 應該有刻骨銘心的體會。以後再犯錯的機會大減。看到上面那種電郵, 最使我欣慰的是感受這個人的悔過, 當然不是讚我那些說話, 那些話我見慣了, 你幫了人人家道謝客套幾句也很正常。如果這女生按她原先的想法上庭認了罪, 而沒有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就沒有不知能否成功那種患得患失的心情, 留下的印象只會是等待《罪犯自新條例》賦予3年內不再被定罪而「洗底」的恩惠, 而未必有受律政司寬懷對待而僥倖免留下污斑的感覺了。總有人覺得這些人犯錯要承擔後果, 不值得幫。總有人覺得他們付得起律師費, 都在扮窮來利用我。我不再喋喋不休, 只要有個真正悔悟的人, 社會就會多了一個有強烈奉公守法意識的人。

為劉小麗打氣

校方指「小麗老師」擺賣違紀將聆訊 反駁:公民抗命 賺10元捐出

【明報專訊】人稱「小麗老師」的香港專上學院傳意及社會科學學部講師劉小麗,指收到校方信件及電話通知,稱她於農曆新年期間擺賣被定罪,違反了學校有關「校外活動」的規定,故會展開紀律聆訊,未來會約見她。劉小麗指擺賣屬公民抗命,且當日僅賺10元,已全數捐出,認為校方因此紀律聆訊是荒謬,屬政治打壓,她會尋求法律意見,今將召開記招講述事件。至於立法會選舉,她指積極考慮參選。

理大:不評論個案

專上學院由理工大學開辦,理大回覆稱,有既定程序處理教職員涉嫌違反大學規章及指引的個案,教職員紀律委員會是其中一個處理員工紀律個案的機制,但大學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會評論個別員工個案或提供資料。

劉小麗今年2月7日(年廿九),為支持小販而擺賣魷魚,被票控無牌販賣食物等3項罪名成立,被罰款1800元。劉指去年因私人理由,申請了去年8、9月至今年6月間轉為兼職教員,本以為公民抗命不會對學校職務有影響,但6月初收到校方的信,提醒她農曆年期間在校外擺賣或違反學校規定。

劉小麗指當時已向管理層解釋有關行動理念,及所賺10元已全數捐給她辦的「小麗民主教室」,結果前日與昨日再收到校方分別以電話及電郵通知,指她做小販違反了學校有關校外活動的規定,校方會召開紀律聆訊,會約見她。她指由書面通知及從部分管理層處收到的消息判斷,校方是針對她沒有申報做小販一事而展開聆訊。

聞校長受壓 「若留刑事案底即辭退」

劉認為事件荒謬,因擺賣屬公民抗命,並非為牟利,與校內職務沒有衝突,她當時亦非全職員工,根據職員手冊判斷應毋須向校方申報,但校方仍展開紀律聆訊,認為這屬政治打壓,擔心聆訊不公道。劉又指會諮詢法律意見,若校方約見,也會出席,為自己辯護。她又指過去一年不斷有人因政治問題向學校投訴她,她亦聽到管理層消息,指理大校長唐偉章受到壓力下,曾決定若她留下刑事案底,便會辭退她。本報希望索取職員手冊及紀律聆訊書面通知,但劉稱屬內部文件不便提供。

教職員協會:想搵理由整佢

理工大學教職員協會助理秘書陳振華認為事件奇怪,他指若只是做一次小販應毋須申報,且兼職員工就更加不用,「過往就算有人忘了申報,(理大)也只是口頭警告或者補上便可,不會一開始就召開紀律聆訊」,而劉的案件不留刑事案底,僅傳票控罪罪成也不至於要紀律聆訊,質疑是「想搵些理由來整佢」。
(30/6/2016)

我以前寫過3篇批評劉小麗以身試法, 做熟食小販為民請命的文章: 給小麗老師寫一篇, 給小麗老師再寫一篇小麗老師的小販定罪。我批評她為熟食小販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爭取, 犯了多方面的錯誤, 在法律層面上, 解決民生的經濟方法上, 以及社會衛生上都全是錯誤的, 但我對她的動機完全沒有置疑。目前我還不清楚理工大學要對她採取紀律聆訊的基礎, 如果純粹為了她的熟食小販行為屬於未申報的外間工作, 那就荒天下之大謬。作為一間大學, 應具高度的自由民主思想的胸襟, 對教職員參與社會運動應該抱着政治中立及開放態度, 大學其實應該鼓勵教職員和學生關心社會, 何以對劉小麗為小販爭取發牌的行動採取聆訊, 她不是多次清晰表達了自己的立場嗎? 她在食環署小販管理隊眼睜睜面前開檔, 沒有走鬼, 上庭沒有爭論案情, 也發表她這舉措的目的及言論, 儘管我不同意她的看法, 也要為捍衛自由民主思想而為她吭聲, 理大這次的行為實在太豈有此理, 不配作為一間專上學府, 完全是小學鷄心態。劉小麗有甚麼地方使理大蒙羞? 劉小麗的行動有異於嶺大的陳雲, 陳雲是直接呼籲港人勇武對抗, 自己還瘋瘋癲癲在旺角街頭, 教人把爛行李喼變成抵抗警察的盾, 他被解約, 我不吭一聲, 因為他煽動市民以武力抗警, 屬刑事罪行的行為。反觀行動和平的劉小麗, 抗爭手法不涉刑事成份, 理念清晣, 可以違反學校甚麼規定? 理大是一間公共機構, 傳媒要求索取職員手冊, 也不肯提供, 公共機構的人事處理可以不公開, 但員工守則那類條文怎會是一個秘密? 法官高高在上, 行為指引也放在市民唾手可得的公眾領域裏, 你理大算是老幾?

另外, 理大教職員協會一些講法也應更正。劉小麗的小販案並非被票控(summons), 而是被拘捕返警署落案(charge)檢控的, 並且予以保釋上庭應訊。她被拘捕帶返警署, 並沒有打指模, 食環署只根據她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來保存小販紀錄, 她干犯的控罪以刑事程序進行, 但並非刑事性質的案件, 不會進入警方刑事紀錄課的資料庫。很多年前曾經把無牌賣熟食收錄為刑事案底, 已是幾十年前的事。

我希望理大當局要揪劉小麗出來鞭撻的人, 不要火紅着眼, 對為公義發聲的人包容, 不要做使大學蒙羞的事。我寫這一篇為劉小麗打氣。

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

七警案案中案之後

七警「案中案」審結 官接納「暗角片」呈堂 10月續審

【明報專訊】前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涉嫌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腳踢,法庭早前就爭議傳媒拍下的影片和照片,以及中區警署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否呈堂的「案中案」聆訊16天,法官杜大衛昨裁定,所有被爭議影片和照片皆表面真實,並與案件有關,全部可以納入證物。案件將押後至10月續審,預計仍須15日審訊。

官:沒理據行使酌情權排除證據

獲接納呈堂的16段新聞片段,分別來自無綫、亞視、nowTV和《蘋果日報》,全部皆由警方在網上下載,分別拍攝到曾健超被制伏、被帶走,以及在龍和道變電站「暗角」被襲擊的情况。至於兩張呈堂照片則分別來自《蘋果日報》和《東方日報》。法官杜大衛昨表示獨立考慮當中每一項證據後,認為並無任何理據行使酌情權將這些證據排除。

辯方:需時研究曾健超襲警案謄本

案件原定審期為20天,昨日已是第17天,惟仍未進入正審階段。法官昨就「案中案」裁決後,控方表示已預備好開審,但辯方稱昨天才收到長達593頁的曾健超襲警案審訊謄本,閱讀和研究需時,在遷就法庭以及各代表大律師的檔期後,建議將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續審,預計審訊仍須12至15日,其中預計盤問曾健超需時4天。

法官杜大衛質疑,過去從未有任何一方提出要曾健超襲警案審訊謄本,卻在審訊的第17天才提出,令他無言而對(words fail me)。杜官強調法庭極不願意押後開審,但終同意將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續審,暫定審期15天。

控方召曾健超及31警作證

控方表示將傳召32名證人,包括曾健超和31名警務人員,其中10名證人與認人程序有關。另外有一名醫生和一名病理學家的證供已獲雙方同意,但仍會出庭接受辯方盤問。
......
(29/6/2016)

跟律師「馬鹿」在此討論過好幾次, 他覺得除了涉及在警署襲擊曾健超的警員外, 其他被告都會脫罪。這也是他的意願, 因為七警暗角打人脫罪, 就會把香港人對法治及法庭威信的信心摧殘, 他的意願是基於他的政治立場, 他主張以激進手法推行港獨, 連香港的最後防綫----法治也摧殘了, 香港就一無所有。我從來不會立這種心腸, 也不會以定罪、脫罪作為衡量法治的標準, 就算七警中有六警脫罪, 也不能因此對法治說三道四, 以此為法治把脈, 然後說法治已死, 甚或說根本沒有法治, 並非邏輯理性看法。以前跟「馬鹿」辯論過法治, 不再在此重覆。

案中案的影片呈了堂, 再發展下去會怎樣呢? 這是兩方都在盤算的問題。Dufton因為辯方要索取曾健超襲警案的審訊謄本, 導致押後而無言以對, 我不知是辯方信心爆棚以為法庭會判影片不能呈堂, 所以原先不要求控方提供謄本, 抑或從錄音默寫謄本根本是很費時的工作, 差不多600頁, 頗勞民傷財, 一般聽上訴也不會輕易提供這些謄本, 因為每一頁都花費高昂, 由監察法庭錄音的外判商提供, 逐頁收費。審訊是花錢的遊戲。從另一角度看, 原本定了審20天, 單是案中案就花了17天, 還有3天也未必可以用來正審, 因為這件案律師眾多, 20天以外的日子好可能已接了其他案件, 與其斬件上先聽部份證供然後押後, 不如一氣呵成。故此, 客觀看在某階段會押後這件案一點也不出奇, 暑假在即呢! 不過曾健超在襲警案並無上證人台作供, 這審訊謄本就不會與曾健超有關了, 我相信是有關拘捕曾健超的警察, 由他們交給七警這關連, 來鞏固被告的身分, 繼而連繫影片見到的影像。

單憑曾健超看似在案中案中招架不住辯方盤問的情況, 在現階段並沒有任何對案件證據是否充足的啓示, 戲肉還在後頭, 我沒有「馬鹿」講得頗肯定他們會脫罪的看法。雖然曾健超這答案: 「因為根據法律權利,我有權唔答」是不智的話(見有權唔答一文), 這並非致命傷, 因為一句簡單陳詞已可以把破壞消弭於無形。他的可信性就要在十月正審時才見到了。

最後, 打個岔, 七警案的外聘資深大律師Daniel Marash SC是來自律政司(當年叫律政署)的人, 他離開律政司的因由複雜, 一言難盡。我曾經寫過六篇以律政風暴一, 律政風暴之二, 律政風暴之三, 律政風暴之四, 律政風暴之五, 律政風暴大結局為名的文, 在第五篇提過他一筆, 如果你未看過, 我推介你不妨一看, 像小說一般的情節, 是有關律政署轟動一時的貪污案, 有人叫我出書呢。

再評七警案就要等到十月正審開始時。

2016年6月28日星期二

病歷求情

QS2016年6月28日 上午10:46

標少你好,又係我,又有野想請教

睇返之前 法律年典禮入面,你同蛋先生既留言
其中一個留言入面提到可以用病歷求情?仲有五年康復期限制?
其實邊度可以睇到呢d資料 e.g.係所有病都得?慢性病?定係監獄生活對病情有負面影響 ?

如果唔方便可以唔答,謝謝!

利申:
醫生,之前試過幫人寫過一次呢d報告
我都唔知道寫d咩
原本果個醫生已經離職,所以變左我寫
所以我最後只係將之前既記錄就咁寫返出黎


以上是醫生QS在法律不是法術一文留言, 以生病或病歷來求情到底是甚麼一回事? 五年康復期限制不知有何根據, 我相信多數是隨口講的看法。以健康理由來求情屬人道理由(humanitarian considerations), 法官只是法外施恩, 而這種求情, 也要視乎屬那種病和身體狀況和面對控罪的嚴重性。如果屬嚴重控罪, 這種求情因素就起不到任何作用了。舉葉繼歡案為例, 他在被逮捕過程中與警察駁火, 中槍而致四肢癱瘓, 對社會也不再有威脅, 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並不批准, 理據如下:

The sentencing court has to take into account a variety of factors. It must be accepted that the injuries suffered by the applicant resulting in his present condition were very serious. But we are concerned with extremely grave offences. The applicant suffered his injuries in a gun battle between his gang and the police. Fortunately, no police officers or members of the public were injured but they were put to terrible risk.(FAMC Nos. 35 & 36 of 1999)

患重病或患癌, 一般都會視作求情因素, 以人道理由寬免部份刑期。病癒之後就未必會被採納為求情因素。話雖如此, 並無定律, 仁慈的法官總有仁慈判刑的理由。

QS問, 他作為醫生不知這種醫學報告要寫甚麼, 我想就客觀地寫病歷及有沒有跟進治療的需要已足夠, 採納這些因素與否作判刑考慮, 完全在法官酌情範圍之內。有些法官完全不會採納這些因素, 人言人殊。有些醫生會向錢看, 把報告寫得天花亂墜, 無中生有, 實例就不去舉了, 心照不宣。

高院審暴亂

【旺角大衝突】梁天琦黃台仰控煽動暴動等3罪 轉介高院審理 (15:11)

農曆大年初二旺角大衝突,40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包括本土民主前線的梁天琦和黃台仰以及「美國隊長」容偉業等。

控方將梁天琦、黃台仰、容偉業等10人案件合併處理,並修訂及新增9條控罪,其中黃台仰被控參與暴動、煽動非法集結及煽動暴動共3罪,梁天琦被控2項參與暴動及1項煽動暴動共3罪,而容偉業則被控3項參與暴動、1項參與非法集結及1項襲警共5罪,其餘8人則分別被控煽動非法集結、襲警等罪,當中2人昨日才被落案起訴。

案件將轉介往高院審理,並將於8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28/6/2016 明報即時新聞)

年初一晚暴亂發生時我正好在香港, 忙碌之餘寫過一些評論文章, 在暴動一文我講過此罪理應在高院審理。在簡易程序告暴動?一文跟網友討論以簡易程序來檢控不恰當之處, 繼而討論了裁判官是否有權最高判監5年的問題。我也講過沒有理由不告黃台仰煽惑暴亂罪, 事件發生至此, 控罪已越來越清楚了, 也決定在高院審理, 才有交付程序。甚麼叫交付程序/交付審訊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 那是一套由裁判法院把「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轉介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或判處的程序, 這程序在法例227章《裁判官條例》第71條開始, 訂明程序的每一步驟, 如果被告對交付高院的證據有所爭議而要求舉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 這初級偵訊基本上會閉門聆訊。日後案件在高院審理, 有人指責是政治檢控, 就要由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去決定究竟這些被告有沒有罪了。暴亂一經定罪, 會用5年監禁作上下調節來判刑, 別心存僥倖。值不值得以暴亂式的勇武美其名去爭取甚麼, 抑或只是以暴力作發洩, 就要看以後的獄中書簡了。

2016年6月26日星期日

法律不是法術

我不只一次在blog裏提「蛋散」這個在法庭混的蛋, 他和我素不相識, 只在網上結緣。他吹捧過我的說話一早給我刪掉, 往事如煙, 不提也罷, 雖然家中還藏有一些上了頭條的報章, 那些年標少也曾經像個名人, 在路上會被記者攔住, 要訪問幾句, 都給我拒絕了。

上一次為蛋散寫的文是法律是個圓的波, 試圖為他解開心結, 事緣是來自他在法律年典禮一文的留言, 那是半年前的文, 他為了親戚聘請黑工一事奔波, 拖了我落水, 最後結果一如所料, 他的親戚判了監。昨天蛋散又再留言, 把親戚在獄中生活告訴我, 留言是第99個了, 字裏行間, 別有含意:

蛋散2016年6月25日 下午12:14

~ 標兄早安 ~

親友前陣子已經坐完了,也即日發了電話短訊給我。 她最近致電給我道謝,遲些待她定神之後會相約出來吃飯。

我想向你説説她在裏面的情況......

她說肉體上不算辛苦,因爲每天工作時間才兩個小時,其餘時間都是閑著的。 可是她説精神上很辛苦,她剛進去的時候不停哭泣,最後局方安排她住在裏面的醫院,住了幾天。 她説入面完全不像醫院,人家告訴她這是醫院,她才知道是醫院。

她說常常被人罵,做什麽也被職員用粗口罵她做得不對,很難受。

我沒有親歷其境,未必能明白她的感受。 老實說,這條蛋散在庭内混了那麽多年,已經被很多人駡過了, 也有街外人用粗口來罵, 我早已當他們唱歌。

她說裏面的醫生也很兇,她不舒服,去看醫生,但醫生說她有些毛病是未坐牢之前已經存在,所以他不會處理。 她説裏面很熱,皮膚很癢,但醫生也幫不到她。

整件事完結了,我真的柯哩吉帝。我曾經一次又一次感到很大壓力,事關重大,我真的不敢自行回答她,所以一直抓著你這個水泡。

之前看過你其他文章,意思是說請那些貴價大狀,待遇會很不同,我完全認同,也見識過。 我曾經也想過,找個例如 Alan Hoo, Wong Ching Yu, Lawrence Lok, Andrew Bruce 等等, 就算 PG, 結果可能會不一樣,可是普通人家,根本無法負擔。 一百幾十萬和坐幾個星期,也寧願坐牢算了, 況且又不是冤案。 其實我主觀認爲初犯這項控罪, 不該判即坐, 可是這終歸是我的主觀意願而已。

有時經過職員通道,剛宣佈判決,案件完了,大炮來裁判署,有些官忍不住在職員走廊對職員說:“哎也,好在,剛剛揾到位放佢。”

相信閣下一定見識過,有些官根本怕了大炮,一路審,根本一路在替辯方找 doubt.

親友雖然最終要坐, 但你半年來所提供的協助, 對她和對我來説同樣非常重要。 不一定是令被告人無罪釋放才算幫忙,在他們彷徨無助時提供真確資料, 不是老點, 不是靠嚇, 對被告人來説已經是很大的助力。


蛋散洩露大內機密, 講有些官怕了大炮(資深大律師), 話雖如此, 剛正不阿還是絕大多數, 我認識那些老友就個個對着大炮都不會俾面。有人怕大炮, 因為怕「釘」了要為上訴做功課, 所以沒有簡單得過用benefit of doubt來判被告無罪, 不討論法律觀點, 而用案情事實來「揸」doubt, 控方也無你符, 無得上訴。如果有大老爺散庭後步入內庭就講: “哎也,好在,剛剛揾到位放佢。” 這些是我看不起的狗官。標少罵官, 唔使擇日, 我這千多篇裏, 由裁判法院罵到終審法院。當然, 我罵時是看着判辭來罵, 而不是狗黨式的低層次謾罵,  狗黨只會講「警拉官放」那類狗話。

蛋散在法律年典禮一文那幾十個留言, 循着次序去看是香港一個普通市民的寫照, 由犯法被抓, 驚惶失措, 一路發展的心態, 繪形繪聲, 生動活潑, 像一篇小說。事態像花貓逐尾, 兜兜轉轉, 最終都是實力取勝, 盡在掌握之中, 法律不是法術, 花巧招數騙不到人。

鹹濕法官的申訴之二

Judge fired for watching porn in chambers LOSES unfair dismissal claim

A former judge who was fired for watching pornography on court computers has lost his claim for unfair dismissal.

Last March, Warren Grant was removed from the bench, along with two other judges, for viewing “pornographic material on judicial IT equipment”. According to reports at the time, the immigration specialist accessed websites including Pleasure Zone, Spicy Tranny and Retro Porn Hub.

The 61-year-old Cambridge-educated former solicitorhad claimed his sacking by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was unlawful. Citing the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the experienced judge argued that his behaviour was the result of a mental illness brought on by problems within his marriage. Earlier reports also cited depression.

According to Metro, Grant — who sat at the first tier immigration tribunal based at Taylor House in London — has now lost his claim for unfair dismissal. During a week long hearing at London’s Central Employment Tribunal, the respondents argued that Grant had broken strict judicial guidelines when he accessed explicit websites using the court IT system.

At the time of Grant’s sacking, and according to the Judicial Conduct Office, both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Lord Chief Justice concluded “this was an inexcusable misuse” of his judicial IT account and “wholly unacceptable conduct for a judicial office holder”.

Today’s report states that Grant will appeal the decision. The Judicial Office did not respond to Legal Cheek’s request for comment.
(24/6/2016 Legal Cheek Weekly)

這篇只是跟進的報導, 第一次報導這件事寫了這一篇: 鹹濕法官的申訴。現在塵埃還未落定, 欲知後事如何, 有待上訴結果。上訴? 不能說是濫用司法程序, 以mental disability作理據, 我想一定有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 否則誰可以講法官瀏覽鹹網是婚姻及憂鬱導致的異常及自己不能操控的行為呢? 另外也要提出證據這大老爺在上鹹網時婚姻及精神問題已存在。對法官的操守有嚴格要求絕對合理, 在所有公職人員中, 對法官的品格行為, 道德操守要求最高。在英國的法官的委任過程中, 也試過有人違反了普通的交通違例而不獲任命。我覺得過份嚴苛, 但事實就是這樣。如果上文涉案的法官精神有問題, 他應該有責任尋求治療, 及早醫治, 而非在被察覺後導致罷官才以此抗辯。在14個月內, 每天數次瀏覽鹹網, 至少都屬玩忽職守。我不知英國有沒有像香港的OAT, 若果有就調他去那裏工作, 包保看到無動於衷。香港的法官中, 似乎未聽過有誰因精神健康不佳而不能聽審的。做到黐肺的不少, 黐線嘛是遲早問題。

2016年6月25日星期六

狗黨

上一篇有人留言問我不知狗黨所指是那一黨, 我寫這一篇來闡釋一下自己的看法, 也提供一個機會讓要人身攻擊的人進來攻擊, 以免其他讀者在別的毫不相關的文章裏看到浪費時間的留言。

「狗黨」語出元朝關漢卿的戲曲《單刀會》: 「他那裏暗暗的藏,我須索緊緊的防,都是些狐朋狗黨。」狐朋狗黨是貶義詞(derogatory), 泛指那些不務正業, 惺惺相識, 但還不致於作奸犯科的人。我對「狗黨」的介定是泛指那些不顧公義, 臭味相投便一起行奸使詐, 互相吹捧而走在一起的人。本土、港獨那些人, 我不會視為狗黨, 他們起碼有自己一套理念, 儘管我對他們有不少不認同的地方, 他們也不屬我所介定的狗黨。無論他們(尤其是港獨)所鼓吹的理念如何不切實際, 至少明明確確講出來, 都沒有行奸使詐, 故此就算被列為非法組織, 都不是狗黨。像律師Maro以前留言瘋癲激烈, 我只罵過他是一條瘋狗, 他也不曾被我罵過狗黨。現在他改變了, 沒有受參與佔領時的亢奮情緒所影響, 重拾理性, 以新名字留言, 他也明白我為公義吭聲, 不屈於強權, 不懼人多勢眾, 從不結黨朋庇為奸, 所以Maro改名換姓地留言, 與前時判若兩人。他不少留言開始肯講公道話了。我過往對他的留言極度容忍, 這兩三年來在網上結緣也交惡, 到頭來我對他的評價是, 他總算是個具備社會良心的律師。我提此君, 旨在說明理性的討論是可以和而不同的, 我只是與狗黨勢不兩立。

如果以我的尺度來衡量, 目今香港, 第一類狗黨是愛字頭那班跳樑小丑, 他們雖然以愛國為名, 其實是罔顧公義的走狗, 第二類是那班以擲磚為藉口的勇武派及靠滋擾過活的鳩烏黨。那些人不是貪圖吃喝玩樂, 但舞動正義幡旗作幌子, 不只不務正業, 以發洩手法來破壞社會安寧, 之後還可以大義凜然一番。

我們生活圈中當然也有狐朋狗黨, 也用不同幌子以正其名。當然朋友之間吃喝玩樂走在一起, 人以群居, 方成社會, 久而久之朋友之間建立了感情, 自成一種凝聚力量。朋友之間的相處, 產生磨擦時會互相包容, 而不會行奸使詐, 笑裏藏刀。當友誼面對公正公義的抉擇時, 有些人會把包容變成包庇, 不會獨立思考, 只會黨同伐異。不看理據, 只為友情撐場, 這些人就不知不覺間成為黨羽, 這就是日常生活中我視為狗黨群體了。熟悉我的人都知, 我先看道理, 然後才會看感情。沒有道理, 任憑是誰都不能游說到我。處理每一件事, 我都有清晰理據, 公平公正居先, 否則我不會信服。為公事, 我不開俾面派對, 只有一套標準, 不會因人而異。由於過往在法庭工作的關係, 我對事實判斷自有一套, 看人真偽也有驗證的方法, 先找出正確議題, 然後判斷事實, 而不是看對象是誰, 胡亂盲撐。我不會拉籠原本不相熟的人, 我不會把人拉到一邊去落嘴頭游說, 知識份子就應有正義的情操及一份捍衛正義的傲氣。我講的理據會白紙黑字寫出來, 不會竊竊私語來徇私。正確的事我堅持去做, 不義的事沒有人會找我同謀。我從來不搞politics, 甚麼office politics都與我絕緣, 上司做得不對的我一句也不會聽, 不看人眉睫以盼推勉, 不為半斗米折腰, 如果做人失敗就莫過於此了。

我寫這一篇介定何謂狗黨, 是應上一篇留言的詢問, 給我罵的狗黨, 大概已清楚自己的身分吧。罵了當然是給狗黨提供進來挑機的機會。我秣兵厲馬, 隨時候教。我一向不好交友, 喜歡單打獨鬥, 別人不需助拳。只要稍有質素的留言, 我必定回覆, 無聊瑣碎的話就隨便放肆吧。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盜竊之城之二

標少越來越傻, 對求助的案件越來越上心。今天心中鬱悶, 因為在這課題的第一篇那快將臨盆的孕婦, 上庭認了罪, 過程有點是我意料之外。我不是說犯了法的人無需承擔責任, 也不是說犯了法就可以千方百計去逃避。我只是希望有悔意的人能夠在現存制度及檢控守則裏尋找定罪以外的處理方法。這孕婦的丈夫今天寫給我, 其中一段這樣講:

這是我認為最重要一點: 在辦公室內的主任接見我們時,起初聽了我們的要求,但多次拒絕我們的信件,他說不適用,沒有解釋,但會和警方及檢控那邊談談會否徹銷控罪,最後當然是不行。我們見到當席律師後,把這件事道出,他也感到十分奇怪,因為他也認為我們這封信應該逞上去申請徹銷控罪,但他接見我們時,那邊已經肯定地拒絕了我們的申請,因為只有兩個選擇,1) 認罪、2)不認罪押後再向律政司申請徹銷控罪,最後我們商量後選了1)。 這件事頗為奇怪,關於那封信,我拿出來給主任看了一次,他草草看完說不適合,我們堅持希望申請,他就說會那一張FORM給我們簽,再和那邊談談,那個時間我們再提出把信一併交出,他仍堅持不需要。 

我明白法庭聯絡主任(Court Liaison Officer)工作忙碌, 看到所涉的銀碼五百零幾元就已先下判斷覺得一定不行, 也只會馬虎了事, 以這女士的案件而言, 我不會斷言否定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可行性, 因為懷孕影響了內分泌有時會影響了判斷能力, 加上臨盆在即的壓力, 一念之間的犯錯我會特別寬宏對待。她不想煎熬下去決定認罪, 我當然可以理解, 每個人處理壓力的能力也不相同, 就算押後這件案由律政司考慮也不擔保一定批准, 我只是有點慼慼然。

昨天又收到另一宗諮詢, 這女士偷竊了一枝唇膏價值60多元, 她寫給我卻是打算認罪, 警察曾經對她解釋後果, 她希望3年後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註銷定罪紀錄, 她不想這件案拖延下去, 反而是我苦口婆心叫她一定要尋求撤銷控罪。三幾個電郵之後, 她進一步描述事發情況:

當晚案發時警員還未到達現場,我和保安和經理在職員室等待,我哭著和經理道歉,我當時腦袋一片混亂,很害怕,我不知所措之下我跪下了求經理可不可以不要報警。當時我只想到我還年輕,我想穩更好的工作,不想因此入差館留下案底。我不停求情...現在看了你前些篇文章略知道,一般大型百貨或商鋪,他們都會交由警方處理,不會私下處理...我如果申請撤銷控告自願守行為的話,是不是也有機會可以獲批准?

經我鼓勵下, 她打算跟從我的建議去爭取, 去寫封申請信, 我覺得她已得到足夠教訓, 也可正面面對和處理這件事, 她這樣講:

真的非常感謝你願意幫助我!過分客氣的說話我也不懂說,只是很感激你,讓我知道呢個世界上仲有如此熱心腸的好人,我們素未謀面,也沒有利益之交,你願意幫助我真的令我感到很多正能量。謝謝你!

正能量是我一直做這種事的動力, 我希望散播的種籽, 不論怎樣微弱艱難, 不論能否茁壯成長, 我都絕不氣餒。人到無求就要尋找人生的新意義, 寫blog和幫人暫時是我的新意義, 很平凡的抱負。

我在盜竊之城回答留言時講過: 自從《罪犯自新條例》施行以來, 過去法官可以下令不留案底的權力也取消了, 網友TT問我不留案底的權力為何不能恢復。以前法官有權在判罰後下令不留案底, 一般都是較輕微的罰法, 判監就不會下令不留案底, 自1986年訂立了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之後, 法官不留案底的權力消失了, 取而代之是《罪犯自新條例》所訂下3年不再被定罪就可以註銷這案底, 條件之一是判監不超過3個月, 罰款不超過10000元。相比以前一般會下令不留案底的情況, 《罪犯自新條例》涵蓋面闊, 也頗寬宏。以前只會定罪後的簽保守行為或者小額罰款才會下令不留案底。所以, 根本沒有恢復法官有權不留案底的可能。

有時我都很矛盾, 我隨時都不介意與人論爭, 也不是個有愛心的人, 對着狗黨我鬧不停口, 對着這些店鋪盜竊的求助者我好像變了另一個人。每一件求助的案件我都熱切期待結果, 每一件我覺得有機會成功的案件失敗了, 我都憂傷。我完全不矯扭造作, 這是我真正感覺。儘管我疾惡如仇, 對着他們我竭盡所能去幫助。可能因為大家素未謀面, 幫助人是正面的感覺, 相識的可能會因厭惡而不去幫。厭惡就產生負面情緒, 沒有幫助人那種正能量了。

對於這孕婦的案件, 我還是怏怏不悅, 悶悶不樂, 好像自己做錯了事一樣。

2016年6月21日星期二

小麗老師的小販定罪

小麗老師無牌擺檔罰1800元 不滿充公木頭車指打壓

【明報專訊】人稱「小麗老師」的香港理工大學轄下專上學院講師劉小麗本年2月7日(農曆年廿九)於深水埗擺賣炒魷魚,事後被食環署票控她阻街、無牌販賣食物等3項控罪。劉小麗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罰款共1800元。劉在庭上反對充公其木頭車、瓦斯爐,指物品屬私人財產,充公與否非重點,質疑法例只在打壓小販,裁判官聽畢陳辭後最終下令充公。

暫委裁判官梁嘉琪裁定被告劉小麗(40歲)3項罪名罪成後,劉表示沒求情,控方其後申請將涉案證物充公,劉隨即反對,並稱不明為何要充公案中的木頭車、瓦斯爐,認為物品不影響社會公眾秩序。梁官表明,控方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充公物品。劉回應稱,小販黃大福於1998年因被充公玉器在庭上自焚,食環署最終亦將玉器發還予黃的家人,證明「充公並非重點,只是要打壓小販」,梁官聽畢陳辭後最終下令充公物品。

指學院一度稱解僱

劉小麗在庭外稱,裁決屬預料之內,但認為充公物品的條例「不近人情」,指有市民需要做小販維持生計,亦有市民需要墟市,購買相宜的物品,認為政府應重新制定小販政策。劉又說,案件不會影響她再辦更多墟市,她亦將於本周六於黃大仙辦「桂林日市」。劉稱,其所屬的理大專上學院早前曾因案指要解僱她,上司亦曾致電,要她回校取解僱信,但校方最終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撤回決定。

梁官在裁決時稱,控方證人、兩名食環署職員證供誠實、可靠,兩人均指被告劉小麗當日將木頭車放在馬路黃色影線上,車上有瓦斯爐、平底鑊,平底鑊上有魷魚。食環署職員目睹劉一邊炒魷魚,一邊叫賣「10蚊串」,又賣魷魚給一名市民。

裁判官指出,被告當時泊車在黃色影線上,該處有路牌寫明「停車會被檢控」,被告的木頭車並非政府車輛、非在執行職務,行人當時要繞過木頭車前進,被告在無合法解釋將車停在路上,裁定她阻街罪成。裁判官又指被告無小販牌照,卻在街上叫賣,並為食物加熱,遂裁定她無牌販賣食物及沒有根據牌照烹煮食物及加熱食物罪罪成。

【案件編號:KCHW196/16】
(21/6/2016)

小麗老師被定罪是唯一的結果, 我以前也寫過這一篇: 給小麗老師寫一篇, 讓我判我會罰得更輕, 我欣賞她為民請命的心, 雖然對她的理據和方法不敢苟同。她提及黃大福於1998年因被充公玉器在庭上自焚一事, 我當時已離開發生這事的北九龍裁判法院去了東區, 我還記得這是Jerry Tam處理的案, 對Jerry壓力很大, 也很不公平, 事發後很多人罵他 。這小販是油麻地擺地攤的無牌玉石小販, 一般拘捕他們時小販管理隊都會酌情只檢去部份證物, 不會拿去全部, 因為無牌擺賣證物依例充公。我不知為何那次要檢取全部, 當然依法辦事就應全部檢去, 但是你叫酌情也好, 一人行一步大家都好做也好, 總之那一次小販管理隊「揸正」來做, 死者上庭認罪, 懇求發還證物, 法官深表同情, 但奈於法例規定, 無權發還, 死者拿出天拿水火機自焚。之後, 是總裁判官行使(不知那裏來的)權力, 恩恤死者家人, 發還證物。自此, 以行政通告叫大老爺看情況發還證物, 但除了這自焚案外, 已極罕有會對無牌小販發還證物。煮食爐具和木頭車就肯定沒有發還過, 小麗老師所舉例子實非慣例。小麗老師認為充公屬打壓小販, 其實這樣講並不公道, 在刑事案中用作犯案的工具一般都會充公, 無牌小販的生財工具及貨物(這裏是食物), 法例都有強制性的明確規定予以充公, 否則無牌小販被拉後又不斷用這些生財工具去生財了。

小麗老師立場也有矛盾, 如果她以公民抗命的心態去做小販作為對小販政策的吭聲, 她被拘捕後就不應抗辯, 浪費法庭時間。不論她以後還會不會再做無牌熟食小販去為小販爭取發牌, 政府一定不會放寬無牌熟食的經營。這次定罪不會為小麗老師留下刑事案底, 她只有食環署所保存的小販案底。

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

盜竊之城

希望有機會看Crimes Report的人可以告訴我一聲, 香港的店鋪盜竊罪案在飇升嗎? 我今晚已收到兩個查詢。三日前約了朋友去看Vivid Sydney激光表演, 正想出門口時收到一個求助, 忍不住手打開電郵來看, 原來是位還有兩星期就臨盆的孕婦的丈夫寫來, 我唯有把車匙放下, 先回覆幾句。那電郵開頭這樣寫:

我在網上看了你的BLOG,未知閣下能否抽空解答小小本人的問題,因為情況頗為危急,太太肚內的小孩還有2星期就要開刀,我們十分無助,

承受了很大壓力。如果有什麼條件要我們去付,才能得到有關相關咨詢,我們都願意去做。

結尾這樣講:

我太太很想生產小朋友前完結事情,但我又認為不一定會不判監...很擔心...

我唯有安慰幾句, 答應晚上回家後就再詳細回覆。殊不知在城中看激光前吃晚飯時又收到另一求助。今天晚上又來兩個。我不禁要問, 香港已淪為盜竊之城嗎? 朋友問我, 你怎知這些人值得幫助? 我說, 正因為我不認識他們, 所以不會有相處過而產生惡感, 有惡感就不會幫。那些人對我來講都是陌生人, 每人都只能騙我一次。假若這些人以前都偷過東西, 這一次屬上得山多終遇虎, 值得幫嗎? 這不好答, 我真的不知誰上得山多遇老虎, 誰又初次上山便遇虎, 既然自願幫忙, 就只會以平常心對待。那些人寫到聲淚俱下, 充滿悔疚, 我只能以惻懚之心待之, 花點時間而已。

那位孕婦的丈夫最後這樣寫:

你在工餘時間還這麼有心為社會服務,這份心意著實感動了我們兩人,將來我們一定會把這份心意好好教導女兒,讓她好好貢獻社會。

如果那不是騙人的話, 這種漣漪效應實為社會之福。如果她真是第一次就有beginner's "luck"被逮個正着, 我不扶她一把實在於心不忍。

今晚另一個求助的人說請了律師, 其中一段這樣講:

就此找了律師, 希望他為我寫申請撤控的信件, 但他告訴我申請撤控機會不大, 因為撤控的其中條件是事主(我的case是超級市場)的答允, 這方面是很難的。

她問我看法, 何等廢話, 我反問這女士知不知律師是否跑刑事案的, Victims of Crime Charter(《對待受害者及證人的陳述書》)我想我不會生疏, 撤銷控罪要諮詢受害人在上述的陳述書這樣講:

檢 控 決 定 

2 . 2 根 據 公 眾 利 益 的 原 則 , 案 件 愈 嚴 重 , 提 出 檢 控 的 機 會 便 愈 大 。《 檢 控 政 策 及 常 規 》 訂 明 , 受 害 者 所 遭 受 的 傷 害 或 損 失 程 度,會 影 響 到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 而 傷 害 或 損 失 是 否 嚴 重 , 是 相 對 於 受 害 者 的 情 況 而 言。罪 行 對 受 害 者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是 檢 控 人 員 必 須 考 慮 的 主 要 因 素 , 因 此 必 須 加 以 評 估 。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時 , 檢 控 人 員 會 考 慮 受 害 者 的 意 見 , 而 在 所 有 情 況 下 , 他 們 的 意 見 都 會 獲 得 適 當 的 衡 量 。 

2 . 3 檢 控 人 員 在 決 定 是 否 終 止 檢 控 或 接 納 被 告 人 改 為 承 認 較 輕 的 罪 名 時,應 盡 可 能 查 明 受 害 者 的 意 見 。 這 些 意 見 雖 然 不 具 決 定 性 , 但 可 協 助 檢 控 人 員 在 得 知 有 關 資 料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有 根 據 的 決 定 。

在超市或百貨公司發生的店鋪盜竊案, 從來都沒有先徵詢這些人才撤控的習慣, 一般先作徵詢的是暴力罪行的受害人, 而且他們的意見也非決定性的。這位被告聽到我的講法, 便說要換律師和自己寫信。可能我又打破別人的飯碗了, 但自己沒有能力和經驗接的案就不要去接, 不單止幫不到人, 還要嚇人一餐飽, 何苦呢!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為李波、林榮基吭聲的原因

寫上一篇心理上預備了有正反意見的留言, 我雖然拿黃國健來開玩笑, 為公義吭聲卻是嚴肅認真的態度。留言可見, 香港論壇的現象, 傾向扣帽子而疏於講道理。當然, 留言空間有限, 未必人人都長篇大論去講述自己的看法, 況且有些政客立場鮮明, 有往績可尋, 看得多心中已把他們歸了類, 而不會每一次都由頭到尾去作整體評價, 所以以圖方便, 就冠以甚麼甚麼的名稱, 就不屬刻意的扣帽子了。曾經有人叫我做五毛, 也有人說我舐共, 相反也有建制的留言罵我, 只有長期讀者才會真正感覺我是個徹徹底底是其是非其非的人。故此, 長期讀者就算不同意我的觀點, 也不會覺得我是一條受人擺佈的走狗。上文留言多次提出來質問, 究竟林榮基犯了大陸的甚麼法?

留言引用《立場新聞》一篇叫中國憑什麼拘留林榮基?的文章叫我評論, 坦白講我不懂評論, 況且那也不會是我評論的方向。我可以肯定講, 銅鑼灣書店諸君, 不論涉及著作、發行、出售、郵寄送遞或者作為權力派系鬥爭的打手去揭露中國國家領導人的書籍, 內容無論怎樣虛構、誣揑、詆譭、批評國家領導人, 都沒有觸犯任何香港刑事法, 或《基本法》賦予可以在香港施行的中國法律。至於林榮基有沒有觸犯中國法律, 我恐怕無能力評論, 也覺得不值得評論。沒能力評論的理由很簡單, 我不懂中國法律, 也不覺得可以用普通法的概念去理解中國法律, 任憑你怎樣翻閱中國刑法及出版法都找不到林榮基涉及禁書違了甚麼例, 也不表示在大陸的眼中他沒有違法, 把領導抹黑可以叫顛覆國家政權嗎? 香港人用普通法的思維去考慮, 豈不是想自己憂鬱沮喪, 我不做這種蠢事。如果有證據控告林榮基, 大陸覊押了他8個月, 都沒有提控, 我就真的不花時間去揣測了。

我對銅鑼灣書店失蹤事件一直關注的是越境執法破壞《基本法》的行為, 而並非李波、林榮基等的個人政治立場及他們在大陸政治角力中所扮演的角色, 我相信在某程度上這幫人不純是為了賺錢而出書 。我佩服林榮基的膽量, 他把自身安全押上作賭注, 別管是何俊仁抑或別的黨派的人陪同協助他召開記者會, 別管何俊仁或民主黨因此而撈了多了政治油水, 我們應該獨立考慮林榮基所講被拘禁過程及被「押解」返港一事對破壞一國兩制的啓示。雖然他不是像李波那樣被虜走, 林榮基說有人「押解」他返港讓他從書店電腦中提取訂戶資料帶回大陸, 本身已屬越境執法行為。儘管吭聲何其軟弱無力, 不吭聲卻是懦弱屈服的表現, 姑息不公義的人恬不知恥。我尊重持反對意見的人的看法, 但請提出理據而不是對極權山呼萬歲, 雖然這是新帝皇時代。

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

為林榮基吭聲

黃國健質疑真偽 田北辰促人大解釋

【明報專訊】對於林榮基開記者會講述被扣押經過,工聯會黃國健認為,「現時只是一面之詞,點知你真定假,開記者會亦無拿出真憑實據」,認為林若在內地受不公平對待而想追究,可報警或找人代、政協跟進,質疑林找何俊仁開記者會,政治意味太重,會令人懷疑是選舉前夕的動作,「真係想追究,定係想做場騷呢?」他說,林榮基在內地被拘留,並無違反一國兩制;而向內地輸入禁書會觸犯內地法律,若林認為無犯事,可循司法途徑跟進。

港區人代田北辰表示,聽完林榮基的說法「個心好唔舒服」,認為部分指控嚴重,他會去信人大常委會,要求當局解釋以什麼法例把林拘留在不足300呎的房間長達5個月、寄書到內地是否違法,以及有關人士錄口供是否預先安排導演、對白等。人代劉佩瓊認為事件「太撲朔迷離」,難以判斷。前保安局長、港區人代李少光拒絕評論事件。

陳婉嫻:港府應更積極跟進

本身是全國政協委員的工聯會陳婉嫻稱,不清楚事件詳情,若林榮基說法屬實是「幾大問題」。對於林批評港府對其保護不足,陳認同政府當時應更積極跟進林榮基等人下落。她認為中央應就銅鑼灣書店事件「有個總結」,交代事件相關細節,以釋港人憂慮,港府亦應調查事件,並與內地更多溝通。

民建聯葉國謙不認為林現身說法會對香港政府管治帶來衝擊,因林是在內地被捕、犯了內地的法律,與一國兩制無關。他說,林榮基現身可讓市民知悉事件內容,但認為港府是「無得好跟進」,因屬內地政府的事,正如港人不希望內地人來港執法一樣,港人都不應干預內地事務。
(17/6/2016)

我為李波失蹤及銅鑼灣書店事件寫了近二十篇評論, 目的是為了大陸的越境執法吭聲, 我曾經講過就算沒有知識份子的學識, 也要有知識份子的氣節, 不吭聲狗黨就會橫行無忌, 肆無忌憚地胡言亂語。李波三緘其口, 不肯也不敢講出真相, 我一直覺得他受到白色恐怖的威嚇。他是當事人, 他有所忌憚而不敢吐露事發過程, 你拿他沒辦法, 正如一個被威脅勒索交保護費的店東, 他為了自身安全而不敢報警, 警方也無能為力, 不能因此就說甚麼都沒有發生。林榮基有膽量開腔說出真相, 卻有人會當他自編故事, 指那屬他一面之詞, 毫無真憑實據云云。

我以前一向在法庭為稻梁謀, 對於甚麼叫真憑實據自有一套見解, 就讓我講下怎樣去判斷林榮基講法的真偽。我先講結論 : 我相信林榮基。要講相信誰容易, 要解釋為何相信就不能只靠盲目的信心, 否則為何不信吳亮星?

從上面明報的報導看, 黃國健是建制派中對此事評論得最不智和軟弱無力的人。如果有人質疑黃國健不是男人, 他要證明他確實的性別的方法頗多, 他可以出示具法律效力的文件, 譬如出世紙和身分證等, 或者憑長相外貌, 譬如喉核等來推論, 又或者直接了當又粗獷的做法就是脫他的褲子, 看下褲襠裏包藏着甚麼, 這都是很簡單也屬具體的驗證法。可是, 要分析一個人的可信性, 卻不是打開他的頭蓋骨檢查他的腦袋就可得到答案。

林榮基開記者招待會, 他不是在證人台上作供接受盤問, 所以我不能用他的舉止神態(demeanor)作推論, 只能靠其他環境證據。銅鑼灣書店不單只出售禁書, 還出版不少揭領導陰私的黑材料, 這種活動, 本身已具備一切殺身之禍的誘因, 那與罵共產黨或要求平反六四不同。罵共產黨, 在領導人看來, 隔了幾層皮, 感覺上不是罵自己, 因為共產黨是一個群體, 共產黨可以罵共產黨, 共產黨也有不少不當行為, 所以才有中紀委。揭最高領導人的陰私的書籍卻屬不同類別, 可以源於並涉及政治鬥爭而產生出來, 所以出版這些書的人會是眼中釘。

銅鑼灣書店人員去年的相繼失蹤事件, 最惹人關注的當然是李波, 因為他是唯一涉嫌在香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越境帶走的, 其他越境執法只屬大陸和其他國家的越境執法問題, 涉及國際法的層面。美國的特種部隊也可以深入巴基斯坦殲滅拉登, 怎樣交涉是兩國之間的外交問題。香港人主要擔心大陸違反《基本法》而致一國兩制缺乏保障。

林榮基和其他四個人失蹤數月致事件引起社會關注, 才逐一披露他們行蹤的消息, 毫無疑問大陸對此事一直隱瞞, 也從來沒有提出詳細解釋, 解釋時講法也不清不楚。加上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也曾經講過自己不了解全部事實,但形容李波事件是「非常不幸的事件」(very unfortunate incident),並說「無人想見到、或再見到這些事件再在香港發生」。如果擺在面前只有兩個版本讓人判斷, 起碼林榮基的講法合情合理, 不見得有甚麼不值得信的地方, 就憑他的講法, 已是真憑實據, 還有置疑之處就要明確提出來問他。像黃國健的情況, 他無需脫褲讓人檢查也沒有人會對他是男人置疑。

我不想為港府開脫, 她保護港人的能力有限, 尤其對手是自己宗主, 軟弱無力的反應是預期之內, 港府有甚麼議價能力? 港府無能力並不表示市民就應啞忍, 基於知識份子的良知, 怎可不吭聲?

中國外交部今午表示, 中國政府貫徹一國兩制決心堅定不移, 外交部沒有講的是, 揭發最高領導人陰私的, 中國政府堅決不放過。

2016年6月14日星期二

強吻非禮

藉請飲可樂強吻女童 無業漢囚兩月 辯方求情稱被告心理有問題 (16:18)

已婚無業漢早前在寶琳景林邨榮記士多內,藉詞請飲可樂強吻11歲女童臉頰,其後「哄埋」女童臉頰,士多老闆不值其行為大聲喝止。女童翌日在母親陪同下報警,無業漢被捕後於警誡下表示想女童做其女友,故親吻對方。他早前承認非禮罪,辯方今求情稱,其心理報告指被告心理有問題、「對性有啲睇法」,重申對事主無任何企圖,是兄妹之情,裁判官判被告兩個月監禁。

辯方求情稱,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心理有問題、「對性有啲睇法」,又指被告說自己坦白認罪,請求判緩刑,主任裁判官練錦鴻隨即斥辯方,「呢個係你嘅諗法?你係律師嚟㗎,搵個窿叫我跳落去?你有無解釋畀被告聽呀?我點同上訴庭解釋呀?」練官隨即判被告兩個月監禁。

案情指出,11歲女童與朋友經過案發榮記士多,女童的朋友見到祖父與被告李志超(41歲)聊天遂停下來。李突然上前捉住女童的手,並拉她進士多。女童向身旁的朋友求救,惟他們不懂反應。

李把女童拉到雪櫃旁,叫她選飲料,並強吻女童的右邊臉頰。女童驚慌下未能反應,李隨即拿了一罐可樂付款。李付款後再試圖把面「哄埋」女童臉頰,女童立即躲避。士多老闆不值其行為大聲喝止,並詢問正哭泣的女童要否報警,惟女童太害怕而拒絕報警。女童翌日在母親陪同下到警署報案。
(14/6/2016 明報即時新聞)

練官都幾好火, 律師給罵到狗血淋頭。我再看別的報紙, 都沒有詳細講為何要罵律師。大佬, 搵食啫, 唔使插成咁啩? 表面上看練官在罵律師要求輕判, 給人的印象是如果輕判, 萬一控方提出判刑覆核的話, 練官就難以交代? 非也, 大佬呀, 律師要求判緩刑, 非禮唔判得緩刑㗎, 因為這控罪是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 所有excepted offences 都不能判處緩刑。只要翻一翻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附表三來看, 就見到附表三第6條這樣寫:

現宣布以下罪行為例外罪行─
......

6.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的任何罪行或任何企圖罪行。(由1978年第1號第8條修訂)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即是非禮罪(猥褻侵犯),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條就講明例外罪行不能判緩刑。

為何有例外罪行呢? 這是歷史問題, 當年的立法目的可以參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3年建議廢除例外罪行的諮詢文件, 便知梗概。

諮詢文件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3年6月24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廢除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第221章訂有一些條文,禁止在某人被裁定犯了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時,就該例外罪行判處緩刑。

例外罪行的訂立,是當年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在1970年代初強烈反對的結果,他們對於“罪案(尤其是暴力罪案)自1960年以來的急劇增加”,表達了關注。

法改會相信,40多年前導致訂立例外罪行的公眾情緒,早已不復存在,因此訂立例外規定的原有理據已不再適用。更重要的是,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處在於一些嚴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較輕微罪行卻見於列表。舉例來說,罪犯如被裁定犯了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並未列為例外罪行),可被判監禁,但刑期有可能暫緩執行。相反,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圖進行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罪行(目前列為例外罪行),則在不適宜作出非拘留性判決時,法庭沒有酌情決定權而必須判處該罪犯即時監禁。這個情況會令人覺得整體上不公平並且是任意而行。此外,諮詢文件也闡明提出有關建議的其他理由。


更不合理的地方是, 不可判緩刑, 只限於判處監禁時, 要即時入獄, 不可暫緩執行, 卻可以判罰款或監禁以外的刑罰, 譬如感化、社會服務令等。這種例外罪行, 卻又與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刑罰不同, 第33條一經定罪只可判處監禁式的刑罰, 沒有其他選擇。不過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 一般起碼要三、五、七年才能夠付諸實行, 在這期間唯有緊記附表三的罪行, 避免犯錯。

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唯我獨尊的權力

【講緊邊個?】人民日報:唯我獨尊的權力往往「不得善終」

黨媒人民日報今日發表一篇署名評論文章,講如何當好一把手,指出有些一把手「把公權變成私權而我行我素,把自己的話當政策而狂妄自大」,又謂「這種唯我獨尊的權力把持很危險,往往導致一把手『不得善終』」,令人不禁聯想到上任後不斷集權於一身的中國第一把手習近平。
該篇署名候立虹的專欄文章〈一把手怎樣名副其實〉,以如何做好一把手為主軸,先寫一把手應該作一個掌舵者,定準方向及明確目標前進,在政治、經濟及用人方面做好把關工作,以及大膽放權使下屬的所長能活用,惟強調「必須掌握好把的界限,分清哪些能把、哪些不能把。」

文章中指出一把手應「憑政績用幹部,不搞任人唯親的小圈子」,又建議「把握好民主集中的“度”,保證權力分配的科學性,實行大膽放權和用權受監督並舉,發揮每一位班子成員的特點、特性和特長,形成班子的合力」。

文末寫,「優秀的一把手,都能『把』住紀律的底線和法律的紅線,『把』住執政為民的關口,『把』住黨和人民事業的陣地,從而能創造輝煌業績、得到群眾愛戴,無愧於一把手的稱謂。」
(13/6/2016 立埸新聞)

我沒有看《立埸新聞》的習慣, 近日為了七警案多看兩眼, 因為它報導該案較為詳盡, 有時是逐句盤問也報導出來。上一篇留言有讀者提出大陸的法制給我啓蒙, 講了這樣的話: 「如果標少夠長命又活多廿年命, 到時世界會認為中國法律整體上比香港好」。我不覺得多活廿年有何難處, 也不覺得這句話有咀咒的含義, 當然, 任憑一個人怎樣愛惜身體, 突然蒙主寵召, 兩腳在頃刻之間就伸直了, 也非主觀意願所能抗衡, 昨日心臓病發辭世的劉展灝就是一例。我以28年為期與這朋友相約, 屆時再論大陸及香港的法律體制。為甚麼是28年後呢? 除了以寬鬆的心把廿年加八, 也另有原因不在此披露。無巧不成書, 看《立場新聞》時就看到上文, 不期然笑了出來。真巧, 講唯我獨尊的權力。正正是我回應上文留言時講權力制衡。但那不是我笑的原因, 我稍後再交代。

除非是皇帝, 否則不論那種政治體制下獲得權力的政府, 都需要被監察和受到制衡才可以在做出不當的事時, 會被抑制及阻止, 以免有人濫權做出不利人民的事。就算皇帝時期, 都要有忠臣逆鱗耿諫, 但諫臣卻未必能夠保命。在極權的統治下, 批評為政者的人可能在人間蒸發, 也有可能扣個甚麼罪名就身陷囹圄。要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我們不能聽天尤命, 靠天官賜福, 而實際上需要有權力制衡的方法。這方法就莫過於一個不姓黨的獨立司法體制, 所以我再三強調中國大陸要稱得上以法治國, 必須要有個獨立於共產黨並不受其操控的司法體制, 否則蟻民只能靠彩數才遇上明君, 倒霉就遇上昏君, 毫無選擇和保障。究竟《立場新聞》這篇報導所涉甚麼政治角力我不清楚, 那只是說明沒有制度上對權力作出制衡, 濫權和弄權就會肆意妄為。

那麼我看了上面的新聞為何發笑呢? 就是這句「把公權變成私權而我行我素,把自己的話當政策而狂妄自大」, 湊巧地準確描繪我打波的球會的行事作風。見微知著, 當一些把羽毛看成令箭的人尚且如此, 那些可以掌握更大權力的人, 譬如政治權力, 就難免狐群狗黨互相勾結, 濫權弄權無所不用其極了。我當然不去理球會的事, 不會費神在無聊的事情上, 也不會為這些層次太低的人啓蒙, 讓一丘之貉酒食遊戲相徵逐, 臭蟲自得其樂。

近日的留言討論有人講讀得書多的人未必有邏輯思考的能力, 對這看法我非常同意, 就算專業人士, 考獲某專業的牌照, 不少人的腦袋卻無邏輯思考的功能。近月有報導一再講香港人的平均智商全球最高, 為何我卻老是碰到蠢人。如果說香港人的平均古惑程度全球最高我反而相信。很多年前有位新西蘭初到香港工作的裁判官對我說, 他以前在新畿內亞審案, 證人和被告入到法庭, 他看一眼就知誰講真話誰說謊, 但在香港審案, 他覺得迷惘, 他根本分不出誰真誰假。

只要不盲撐, 細心觀察, 不受朋黨關係影響, 不把立場前置於客觀判斷, 真偽就不難分辨了。

2016年6月12日星期日

法院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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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基本目標,是力求秉行公義。這涉及遵循法律及其精神以秉行公義的概念。法律精神則涉及恪守持正及獨立的原則。在現今時局,既有體制及其工作經常受到批評,我們必須堅定不移,以不偏不倚,持守原則的方式引用法律,並使之有目共睹。香港法院目前面對的挑戰,是前所未有的,當中偶有關乎重要的政治及社會層面。近來發生的事件,甚至是剛於過去數星期發生的事,已顯示社會上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呈兩極化。我藉此機會重申法院的行事方式——正如律師的行事方式一樣——即法律問題和爭議,只透過引用法律及其精神來解決;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泰美斯女神(即傳達德爾菲神諭的神祗之一,是公義的象徵)的雕像屹立於本法院大樓頂部,傲然蒙上雙眼,恆久地印證着法律爭議須以獨立的行事方式解決。雖然這是眾所周知的事,然而,於此時此刻,似乎社會較以往任何時間更須要得到這方面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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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一段演辭, 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昨天在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上發表的其中一段。大馬爺講法院面對的挑戰前所未有, 究竟所指為何? 他講「既有體制及其工作經常受到批評」(In a world now often critical of established institutions and the work they do...), 既有體制換言之即是建立了的制度, 簡單講即是建制。這建制當然不是親中那種。以法庭而言, 審訊一向都有一套嚴謹程序規則要跟隨, 包括對法例的闡釋及受到案例指引的規範, 也有上訴機制。被定罪或被判敗訴的人, 在制度上獲得一定保障。話雖如此, 總有輸的一方, 便會有人對審訊結果不滿。除非法官犯錯而沒有糾正的機制, 否則審訊的結果就是奉行法治的結果。這種結果一定不會完美。被定罪的人可以覺得自己無辜, 受害人也可以覺得刑罰不夠。整個決定過程所涉的因素多不勝數。早兩天一宗休班警港鐵非禮案脫罪, 那不是政治滋生出來的案件。案情顯示休班警員在被指非禮後企圖逃走, 驟眼看控方證據相當強, 殊不知法官說證人在現場描述與之後的供詞分歧大。一般人只會從報導粗略知悉過程, 這些報導一定不會事無大小詳細講, 重點也未必拿揑得準確 , 失望的就只有受害人。遇上是政治性質的案件, 又有對立的兩派人在搖旗吶喊, 結果一定不會使雙方滿意, 一切的不滿就歸究於法官了。釘了是狗官, 放了也是狗官。法律的裁決卻被群眾的政治取向來審判, 法官無論怎樣被人罵, 都只能對此置之不理, 只可不偏不倚去判案。如果法官屈服於政治壓力, 那就不得了。可是, 我們時常會聽到人講: 咁都釘得, 咁都放得, 嗰單打人就判罰款, 呢單就坐9個月諸如此類的批評。可惜審案和判刑都是充滿變數和藝術的, 沒有合適的緊身衣可規範, 如果可以有應用程式來輔助, 就是天下美事了。大部份控罪都無判刑指引, 判刑差異大一點也不為奇。官有釘官有放官, 有重手有輕手(下三濫叫好水), 類似的案情, 個別被告求情因素各異, 處理方法自然差得遠, 硬要比較毫無意義。

大馬爺在發甚麼牢騷呢?

回歸初期, 社會運動引發的刑事檢控, 最終在終審法院作結, 訂立了不少「開明」的案例, 法庭的裁決沒被政治對立的雙方人士質疑。可是, 近年的發展與過往不同, 雙方都開始直接對法官扣帽子, 尤其是主要審理這些案的裁判官, 不論庭裏庭外, 都對法官提出偏頗不公的指控, 這些純揑造出來的指控包括法官為了大陸青睞而把參與社會運動的人判罪, 或者指望退休後可以撈到政協的一官半職, 建制派相反就指法官屬於黃絲帶的, 所以警拉官放。憑空揑造最容易不過, 講的人完全不用付出代價和責任, 只要在網上講兩句就立即瘋傳起來。繼而有人在被檢控時在審訊過程中大放厥辭, 濫用司法程序, 阻礙正常審訊進度。更甚者就兩陣在庭裏庭外謾罵對壘, 被告、證人都受辱罵, 在法庭內聽到不合意的裁決, 立即對法官報以噓聲或辱罵。這些嚮往殖民地時代管治的人, 很諷剌地又敢於做在殖民地時期絕對不敢做的事。相對而言, 那些愛字頭的人又是否憧憬極權的統治, 又何以膽敢挑戰法官的權威呢? 如果在大陸, 這些揚言要審查法官, 建立檔案等行為的人, 不是干犯了顛覆反革命罪, 起碼也是尋釁滋事罪, 未審判就先收監一年半載。期望一國一制的人實在是神經錯亂抑或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呢?

揚言香港沒有法治, 不斷宣佈法治已死, 以及那些不停地挑戰法治底綫的人, 真的不察覺他們在自掘墳墓也把法治扯下作陪葬嗎?

2016年6月11日星期六

有權唔答

七警辯方指曾健超認潑液講大話 質疑說法與代表律師不同

【明報專訊】前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涉嫌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拖至暗角拳打腳踢,案件昨續審。法庭繼續「案中案」聆訊,以裁定4間傳媒的案發片段能否呈堂。曾健超接受辯方盤問,被質疑「一路作供,一邊製造證供」。對於曾健超日前在庭上直認案發前向警員淋潑液體,辯方質疑他「講大話」,因為他的大律師曾經否認潑液者是曾健超。

曾健超(40歲)昨繼續以控方證人身分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多番質疑,曾健超日前在庭上所供述的案情細節,與他在案發後4天所錄取的口供不符,例如他的口供從沒提及施襲者說「示威吖嗱」,亦沒提過7名男子把他帶離暗角。清洪質疑曾健超對案發經過根本沒獨立記憶,甚至是「一路作供,一邊製造證供出嚟」。曾隨即否認,稱「有問嘅問題我就有答」。

清洪質疑邊作供邊編造

曾健超其後不時與清洪「駁火」。清洪質疑曾健超「故意迴避我問題」,而當曾健超被質問為何一直沒向警方補充案發細節,他一度語帶不滿地回應:「我唔識點答到你滿意為止。」清洪其後指警員曾經問曾健超,到底他是靠自身記憶,還是網上片段憶述被毆經過,曾健超卻拒絕回答。曾健超承認此事,稱「因為根據法律權利,我有權唔答」。

曾健超又承認,去年10月16日他到投訴警察課錄取口供,但他看過20段片段後,便以疲倦為由拒絕繼續錄口供。他解釋,當時法律意見擔心警方嘗試將他「推入預設嘅問題入面」,建議他預備一下才錄取口供。清洪指警方只是要求他辨認片段中的自己,質疑曾健超怕自己被定罪,才蓄意不與警方合作。曾健超反駁說︰「在片段內認出自己是被打的人,怎會令自己被入罪?」他又強調一直充分協助警方。

否認怕入罪拒錄口供

清洪續指曾健超於案發後5日接受《AM730》訪問,稱被噴胡椒噴霧後被人抬走,當時「已經阿媽都唔認得,個腦根本諗唔到咁多嘢」。曾健超同意有關報道,但澄清「阿媽都唔認得」是指自己當時面容扭曲,「阿媽都唔認得我」。

7名被告依次分別是O記總督察黃祖成(49歲)、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30歲)、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3歲)、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9歲)、偵緝警員陳少丹(32歲)、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以及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7歲)。曾健超昨已就「案中案」聆訊完成作供,控方透露「案中案」尚餘8名警員證人。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DCCC980/15】
(11/6/2016)

我在承認潑水之後一文講過, 七警的律師一定會盤問曾健超過往接受傳媒訪問所講過的話, 現在他在「案中案」作供完畢, 好戲還在後頭, 因為曾健超目前被盤問的範圍只限於影片能否呈堂的考慮, 而並未涉及他整體誠信及準確性方面(veracity)。如果法官裁定影片不能呈堂, 那麼極其量只剩下在警署內發生的普通襲擊罪可繼續審下去, 到其時這齣戲就快要完場了。我講好戲還在後頭, 原因是我看不到影片不能呈堂的理由, 影片裁定可以呈堂後, 曾健超會繼續作供, 可以講是要由頭講起, 到其時辯方就全方位盤問他, 他要在證人台坐幾天。

本文想指出來討論的是曾健超這答案: 「因為根據法律權利,我有權唔答」。曾健超講他有律師陪同到警察投訴課錄取證人口供, 在錄取口供前肯定參詳過法律意見, 在被問到「他是靠自身記憶,還是網上片段憶述被毆經過,曾健超卻拒絕回答。」如果這是律師維護他的權利而作出的決定, 我不禁要問, 這些律師是否熟悉刑事法及跑慣刑事案的? 如果曾健超作為被告的身分, 警察向他錄取口供/警誡口供, 他行使作為被捕人的緘默權, 不講任何足以構成對自己不利的供詞, 當然可以理解, 他在行使憲法上賦予的權利。可是, 作為證人, 何來緘默權? 如果要保持緘默, 那麼你何必去投訴? 而且, 那條問題本身是一條正當及具重要性的問題, 對曾健超沒有任何不利, 也沒有偏頗。他拒絕回答就足以使人質疑他的個人誠信, 使人懷疑他在隱瞞甚麼? 他是否選擇性講對自己有利的事? 他不能講自己無知所以拒絕答, 因為他講在行使法律上的權利。這一連串的答案, 由被盤問下承認潑液那種caught people by surprise開始, 已奠下cumulative effect of being unreliable. 如果曾健超一向抱着割喉式的立場(攬住一齊死), 他這立場飄忽。自己作為被告時他抗辯態度是潑液另有其人, 作為證人時卻直接承認, 這種立場, 不論在法律上或政治上都有損無益。有時割喉的人只會割了自己的喉而別人無恙。作為證人就算老老實實, 法庭也可以有很多判被告無罪的理由, 如果證人的誠信是被告脫罪理由, 只可以講與人無尤。法律遊戲只有律師才玩得起, 無論怎樣玩, 定罪坐監的只有被告。

2016年6月9日星期四

又是法庭大樓內拍攝

女子疑法院大樓拍照 司法機構:非管理範圍

【明報專訊】法例規定法院大樓內不得拍攝,曾健超昨日中午休庭離開時,在法院所在大樓內的電梯大堂遭示威者指罵,其間一名女子疑用手機拍攝,保安試圖勸止未果,她繼續舉機並不斷叫「監躉超」,之後隨曾健超走出大樓(圖)。司法機構回應稱,區域法院座落於灣仔政府大樓,大樓除法庭外有其他政府部門辦公,地下公眾大堂由政府產業署委聘的管理處,而非司法機構負責管理,但未明言該處可否拍照。

指大樓與政府部門共用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可被判罰款2000元。司法機構早前指出,除非獲特別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

本案司法程序中,屢次有人疑在法院範圍內拍攝。七警前日到庭時,有警員在大樓的電梯大堂內用攝錄機對着示威者,但未知有否開機,警方稱會了解。去年10月,本案在裁判法院提訊時,有記者涉開庭前在庭內試圖用手機拍攝七警容貌,警方當時表示會向記者發傳票;同一庭內,正義聯盟李偲嫣被發現用手機拍攝,遭庭警要求離開。

辯方反對中區警署片段呈堂

另外,辯方昨在庭上反對中區警署閉路電視錄影呈堂,指控方未能證明閉路電視系統案發時運作正常,片段真實性或受影響。辯方又指控方未能證明兩張分別由《蘋果日報》和《東方日報》拍攝的照片的來源、出處、拍攝日期等,也未能證明照片內容未受干預,希望法庭拒絕照片呈堂。
(9/6/2016)

我在何君堯法庭拍照一文, 曾經討論過法庭拍照的法例, 也舉了東區法院大樓為例, 當法院身處多用途的建築物內, 何謂「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in the building or 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court is held)就非常含糊了。我在該文對法例釋義的講法很多人未必同意, 因為傳統習慣使傳媒不敢在這些處所胡亂拍照, 今天看到司法機構回應此事的講法, 基本上跟我的看法一樣, 總算有點安慰, 因為是司法機構的發言, 即是包含法官的法律看法。那麼該處可以拍照嗎? 司法機構不明言, 因為那是literally的灰色地帶。雖然不會導致檢控, 但也不會鼓勵。明言沒有問題可能會引起混亂, 有人可能會在升降機內也拍攝, 太容易引起衝突, 到時可能會諉過於司法機構。

以前只有記者才會拍攝這些證人、被告的照片, 為了新聞報導的用途, 現在任何人都隨時可以用手機來拍攝, 你根本不知道那些是甚麼人及拍攝的用途。這些瘋癲的人、瘋癲的事, 便構成香港瘋情畫了。

曾健超在案中案的重要性

我一向支持及同情警察, 但不會盲撐, 七警暗角打人發生後, 我第一時間譴責他們, 不會像蔣麗芸那樣講: 咁多人唔畀人打點解你畀人打。在日常生活裏, 我相信有不少使人極厭惡的人你可能想打他一身, 或者希望他會被人打一身, 或者知道他被打而大叫活該。這無疑是發泄情緒的表現。到你真的要出手的時候, 絕大多數的人會受到理智所阻止, 因為法治社會是不容許做這種事, 做了便要負法律後果。出於惱怒而打人, 極其量是求情因素而非抗辯理由。出於惱怒而殺人, 也只可把謀殺的控罪判為誤殺, 無論如何都是非法行為。

不論是向警察潑液或警察打人, 在文明法治社會裏理應不受到認同, 香港人的分裂就徧徧出現這種聲嘶力竭盲目的支持。我對於法院門外及法庭內的互罵和對壘, 都極度反感。支持曾健超的人可有任何支持潑液的理據? 支持警察執法的人又是否認為執法就可以用私刑對付抵打的人? 時光不能倒流, 假若可以, 當曾健超潑液被拘捕後沒有被打一鑊, 現在心情忐忑、前途未卜的只有曾健超一個, 他會擔心上訴結果, 究竟這5星期的刑期命運如何。又如果曾健超當時只在參與佔領運動, 並沒有其他逾越法律限制的舉措, 今天他也不會是個帶罪在身的人。可惜就算時光可以倒流, 這件蠢事沒有發生, 別的蠢事一樣會發生, 源源不絕。

昨天立場新聞頗詳盡報導了曾健超在七警案的案中案的作供情況, 從問答來看, 他似乎招架不住兩位資深大律師連珠炮發的盤問。有人覺得曾健超在被盤問下給摧毀了, 七警面對那一條「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脫罪機會甚大, 我對這看法極不同意。首先, 對曾健超的盤問暫時來說重要性不大, 現在只是呈堂影片的案中案, 影片能否呈堂, 主要的考慮不是曾健超的證供, 畢竟他只是被拍攝者, 而不是攝影師。案中案最大的考慮是法律的問題, 對曾健超的盤問只是lay foundation for the general issue. 在我看那些盤問只是劍花, 尚未有殺傷力。法官不是個看戲的普通市民, 他可以正確解讀曾健超看似矛盾的供詞。從盤問可見, 曾健超根本就不知道實際有幾多人打他和這些人是誰, 可見在建立被告涉案的身分方面, 控方是依靠影片的證供, 而並非曾健超。所以, 在現階段過份解讀曾健超在這方面的證供, 根本是對案情的錯誤理解。法官在裁決影片能否呈堂時主要是考慮案例的講法。

從現階段的證據來看, 自始至終, 在暗角打鑊方面, 控方根本沒有依賴曾健超可以認到人, 相反而言, 控方的講法是曾健超認不到人。律師不是法師, 有些小魔術只是掩眼法。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承認潑水之後

上一篇講烤鴨, 見到與內文無關的留言, 有兩則通知我有關曾健超今天在七警案的案中案作供時承認是潑液者, 這留言不對題我可以理解, 因為這是讀者通知我一些社會事件的新發展或邀請我評論的一種渠道, 我要向他們致謝, 稍後會對今天曾健超的供詞作簡短評論。另一則留言是一則風化案的報導, 懷疑救世軍導師偷窺, 這留言不明所以, 又沒有提出想討論甚麼, 引用報導外只加了一句: 「真是四眼多鹹濕」,這句話真無聊也白痴, 這種低知能的留言我唯有調侃幾句。可能近來狗黨給我罵得多, 所以走狗要出來狺狺而吠。也罷, 讓有識之士在平淡生話中添個笑話吧。其實這則新聞有得講的只是Peeping Tom is not an offence.

曾健超被盤問他是否潑水者, 杜官先警告他有權對可能使他入罪的問題不回答, 他承認了。當然他已在另一件案被定罪, 今天的承認不會使他再入罪, 只是意味着他似乎不對定罪上訴而只是對判5星期監提出判刑上訴, 若如此, 恐怕他這5星期監只是擇日而坐。這刑期一點也不過重, 還屬偏低呢。現階段只是為了影片能否呈堂的審理, 如果到尾這些影片不能呈堂, 暗角打鑊的控罪就會撤銷, 只剩下在警署中發生的普通襲擊。現階段的盤問只限案中案對題的問題, 從而可知曾健超在暗角被打所涉的警察是那些人他也不知, 人數也不能確定, 沒有影片那控罪也沒有了。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曾健超入獄, 警察復職, 很多人未必會接受得來的結果。如果影片可以呈堂, 曾健超的誠信會被進一步猛烈盤問, 到時會涉及他以前多次接受電台、電視及報章訪問的資料。我印象中他明確在訪問中否認過潑液, 這些資料都會有利辯方對他誠信的攻擊。

審訊不是必然找到真相的, 審訊結果也不一定反映事實經過, 別傻兮兮地幻想, 落差就不會太大。

2016年6月7日星期二

烤鴨

悉尼上星期五起連續3天狂風大雨, 我們週末足不出戶, 海邊房子劫後餘生, 沙灘被海濤吞噬, 低漥地區水淹樓房, 汽車不能水陸兩棲而報銷了。我家在山區, 沒有水淹之危, 房子幸好也沒有漏水, 只是後園溝渠有點淤塞待慢了洪水, 不讓它灑脫地離去, 除此之外一切平安。有朋友因為供電中斷停電三天。悶坐家中兩天後, 昨日總算暴雨初霽, 可以出街逛了。於是偕老伴到河邊漫步。河水高漲, 岸邊充斥着發泡膠碎片和飲品膠樽, 明顯是因大雨引致河水暴漲推上岸的。我們現在的環保意識很強, 膠瓶飲品一年都不會買一瓶, 減少製造垃圾, 車上總是放着冷暖水瓶。

逛完河邊去逛Costco, 平時太多朋友搭單買東西, 總是怱忽忙忙照單執,  昨天輕輕鬆鬆慢慢走, 顧客也較稀疏。Costco一向都是大堆頭bulk buy就便宜。湊巧光鴨一盒四隻出售比單隻便宜百分之二十幾, 四隻共9公斤即15斤, 我買鴨多數買老鴨來煲湯, 這次見到便宜便買了一盒, 腦中在盤算嘗試一下烤鴨, 還可以檸檬冬瓜鴨湯、芋頭炆鴨、鹵水鴨等。朋友要了一隻, 我把兩隻放入冰櫃, 把一隻醃了一日今天晚餐吃烤鴨。我的強項是隨心所欲弄烹調, 憑感覺去煮, 胡亂醃了。

醃了的鴨

烤好了, 下次會烤得更好
和老伴兩人差不多吃了半隻, 加一碟波菜苗, 也不用煑其他東西。明日把吃剩的用陳皮煲湯, 然後做湯飯, 一鴨兩吃。

撤銷控訴的正面效果

這一篇寫給那兩條曾在也是店舖盜竊一文留言的茂里看的, 一個質疑我替犯了店鋪盜竊的人爭取簽保守行為屬不義之舉, 另一個說我泄漏檢控政策的機密, 後者的無知不用討論, 一句講晒, Don't teach your grandma how to suck eggs. 前者可以再議。我今午收到的電郵:

控方願意以bind over既方式去處理案情
真係好多謝你
有機會我可唔可以過黎報答你😭😭😭😭
當然都會繼續做義工 為社會出分力
呢段期間係令我反思左好多以後亦都唔會因為一時既貪心 知法犯法


這男生是住在公屋的大專半工讀生, 在大百貨公司的食品部偷牛扒而被控盜竊。從他的書寫能力看我相信他的成績不太理想, 而且他告訴我有家庭問題。他第一封電郵寫來問的是希望撤銷控罪究竟用當值律師抑或請私人律師, 我心裏想, 私人律師你請不起, 所以我給他一點意見, 並且叫他寫一封給律政司提出要求的信給我看。我當晚有4個個案要處理, 便快速用英文回覆他, 順便測試他的英文理解力。之後簡單講了法律程序, 其中一篇這樣對他說:

用寫信方式, 寫完我幫你執下。

你知唔知我點解幫你地, 我想你地覺得感恩, 以後不要再犯錯, 有機會去幫下別人, 社會減少戾氣, 可以更和諧。如果你有經濟能力, 我一開始就要你捐錢給香港的社福機構我才會繼續幫。珍惜前途, 別做蠢事。如果焦慮, 就做些使自己忙碌的事或者做下運動, 鬆弛神經。


他的信寫得很爛, 我像功課打回頭那樣叫他重寫了兩次, 還是很爛, 於是便動筆替他改寫。要他重寫, 旨在讓他認真反思, 別人的幫助不是理所當然的。

今天收到他的電郵, 知道律政司接納了要求, 可謂意料中事, 因為他符合《檢控守則》對這類事件酌情處理的準則, 我一開始就對他講多數沒有問題。我今天回覆他要報答父母及報答社會, 而無需報答我。假如這窮小子沒有在網上搜尋過, 不知道可以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一心以為自己偷了東西, 就上庭認罪, 又或者他的申請信不堪入目, 以致決策者忽視了他的理據, 拒絕他的申請, 結果就是一個輸在起跑綫, 學歷又不麗亮, 經濟條件也差的人, 還要留下案底的污斑。這個人將來的發展便會進一步受限制, 對社會有甚麼好處? 當然一切都不是社會的錯, 但給他這機會於社會有何傷害? 從他的電郵可見, 他經歷了這次教訓, 在生死未卜之際的忐忑心情下, 徹底反思自己的過錯, 具備正面的社會效益。我只是花了丁點時間, 何樂而不為? 這毫無疑問是正義的事, 於社會有益的事, 我會堅持執着地做下去。

我阻不了胡亂批評的人, 可能出於無知而恬不知恥地留言的人, 也可能是常給我唾罵的狐群狗黨, 不怕讀者訕笑就繼續講狗話。我頭頂無需光環, 臉上也不用貼金, 只希望播些正能量的種子, 做點極平凡的事, 希望這社會更美好。在此向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致敬, 酌情的善心一定種出善果。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使法治蒙羞

Judge called out for sitting in jury box ‘eating candy’ during witness testimony

A hat-trick for the judge once reprimanded for going to a Halloween party dressed as a black prisoner


A judge from Louisiana has been slapped on the wrist by his peers for engaging in “bizarre and disturbing” behaviour during a trial.

In one of Legal Cheek’s favourite stories of the year so far, Judge Timothy Ellender was this week slammed by the Supreme Court of Louisiana for sitting in the jury box with jurors “eating candy”, moving around the courtroom, and sitting in various chairs during witness testimony. He also allegedly looked outside of the courtroom windows during examination, and hugged the surgical partner of the defendant’s medical expert in front of the jury.

Given the judge’s actions, the Supreme Court of Louisiana ordered the matter be heard again in a new trial. Though a number of justices did choose to dissent, the majority said it was:

[C]onvinced that the trial judge’s actions resulted in a miscarriage of justice.

This isn’t the first time Ellender has engaged in some pretty questionable behaviour during his 23 years on the bench.

In 2004, the Loyola University graduate was suspended for one year without pay for attending a Halloween party in blackface, a prison jumpsuit and shackles. Ellender — who was admitted to the bar in 1971 — claimed that the costume was a joke, and while the justices agreed the controversial lawyer didn’t mean to insult black people, they ordered him to take a sociology course to help achieve “a greater understanding of racial sensitivity”.

A pretty major cock-up on all accounts, but in 2007 Ellender was suspended yet again, this time for growing impatient during a domestic abuse case involving a complainant seeking a restraining order against her husband. The judge, who retired in 2015, reportedly asked the parties why they didn’t file for divorce instead of “go through this crap”, comments that left him with a 30-day suspension and a $185 fine.

It seems Ellender has well and truly completed the hat-trick with his latest antics.
(June 2 2016 Legal Cheek)

這種新聞看起來像二次大戰後的荒誕劇, 戰後的破壞, 對傳統價值的重定, 人類站在十字街頭充滿迷惘。莊嚴的法庭, 在民主老大哥的國度, 可以縱容兒戲的小丑戲在聆訊期間發生, 而且是由主審法官做小丑。法官變成小丑, 法治還可以有甚麼質素? 他主審的案件只是判令重審, 而他本人並無丟了烏紗, 這泱泱大國, 法治笑話也確鬧出不少來。Legal Cheek完全沒有誇大, 下面一段是直接引自該案上訴的判辭其中一個法官的講法:

In my view, it is undisputed that Judge Ellender engaged in bizarre and disturbing behavior during the jury trial of this matter such that the jury’s verdict cannot be allowed to stand. According to plaintiffs, Judge Ellender failed to preside over the trial from his position on the bench, but rather roamed around the entirety of the courtroom during much of the trial. Judge Ellender would stop and look out of the windows in the courtroom while plaintiffs’ counsel was examining witnesses. Judge Ellender continuously moved around the courtroom, sitting in various chairs, and, inexplicably, sat in the jury box with the jurors while eating candy - all during witnesses’ testimony. The record also contains uncontroverted testimony from the plaintiff that Judge Ellender greeted the defense medical expert, defendant’s medical partner, with a handshake and embrace in front of the jury decision of this court, finding plaintiffs are entitled to a new trial. I write separately to emphasize the unprofessional and inappropriate nature of the trial judge’s behavior in this case.

為甚麼我時常在罵狗黨? 為何我不斷為公平、公正執着? 當社會裏掌權的人的權力不受制衡就一定有濫權的事發生, 對我們週遭不公濫權的事沉默的人, 日後當為無知付出代價, 為朋黨作倀的人, 還會為這些人開脫的人, 恬不知恥, 造就了濫權肆虐, 成為幫兇。矯扭造作, 虛偽狡猾, 充滿語言偽術的人, 一眼就看得出來, 只是很多人刻意視若無睹。如果我身旁有這種人, 我一定會羞與為伍。有時你確奈何他們不得, 只能夠徹底的鄙視這些人, 你可以俯視他們, 他們卻不能仰望你, 這就是正與邪的分別。以譚耀宗在公院插隊割瘜肉為例, 他除了躹躬致歉, 根本不能堂堂正正解釋整件事的過程, 木訥出於言拙。雖然這都看似小事, 行李風波言猶在耳, 諷刺地有揭之不盡的秘密, 所以有道之不盡的歉語。這就是我不斷講防微杜漸, 姑息養奸的因由。不過, 社會總是充斥着充滿油腔的人, 油腔舐得人甜蜜蜜, 像一條走狗在舐主人的腿, 狗尾巴拚命的擺動, 忠言卻一向都逆耳。

香港不會有像美國那位法官的小丑行徑出現, 有濫權瀆職的法官也會烏紗不保。酗酒的不計算, 在法庭內公然的unprofessional and inappropriate behaviours, 以我所知最後的一宗是20多年前的 O'Dea事件。此君當年是火箭人, 40多歲就坐上高院, 在審理「案中案」時公然拿小說出來看, 那「案中案」涉及被告的警誡口供(cautioned statement)可否呈堂的爭論。最後, 他審的案trial de novo, O'Dea表面上是辭官歸故里, 實在是炒了魷魚。

也許我陳腔濫調和長氣, 我再次奉勸那些肆意以政治攻擊法治的香港人, 別身在福中不知福。

2016年6月4日星期六

七警案中案

老伴問我, 七警案搞乜案中案? 想拖延呀?

有好多人有所不知, 當然我也純屬猜測, 只靠睇報紙來估下發生乜事。案中案即voire dire, 未審案情事實之前, 先爭論影片能否呈堂, 所以叫案中案。這些影片是本案的致命因素, 所以連警署內的CCTV, 被告也爭論其真確性。聽落有點匪夷所思, 明明影到發生乜事, 都有得拗? 法律嘛, 有時不是普通人懂得的, 講你都唔明, 所以律師就值錢。如果影片不能呈堂, 有幾個警察就好難被定罪。影片主要是建立身份( establish ID)方面的證據。除了影片之外, 被告的身分要靠幾方面來建立。一, 警察方面。軍裝警員制服曾健超後交給CID, 但交了人之後這些軍裝警員再有沒有目睹之後發生的事呢? 原先接收曾健超的CID有沒有再把他交給其他人呢? 第二, 曾健超本人的證供。他認得這些人嗎? 就算認得, 辯方也會強烈爭論他這方面的可靠性, 當然對他的可信性會有vigorous cross-examination. 最簡單講辯方會指出他受到影片影響才認到人, 而並非真的憑自己記憶而認出誰有份打他。第三, 被告自己的承認。你以為七警會承認他們涉案的身分嗎?

要打甩啲片, 談何容易? 不是一家媒體, 是幾家喎, 有無可能幾家有聯合行動去干擾這些影片使其內容不真確? 這是一場 uphill battle. 如果影片不能呈堂, 就難以證明是joint enterprise, 被告的個別角色就很重要了。誰在暗角打曾健超呢? 控罪是GBH with intent, 這傷勢是甚麼時候造成的? 辯方會把成因歸咎於之前的拒捕所致, 這也是必然的爭論點。反而在警署內發生的只涉一個警員, 單靠曾健超一人的證供已足夠, 這一條要脫罪較難。

撇開審訊在證據上的要求, 也撇開政治立場, 也不講撐警仇警, 以普通人客觀的看法來判斷, 不論曾健超或七警, 哪個無罪?

2016年6月3日星期五

也是店舖盜竊

較早前有位經理級的專業人士被控店鋪盜竊寫給我求助, 他坦白告訴我基於一時貪念偷了東西, 也明知一經定罪這專業前途就會畫上休止符, 他問我以他的情況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可能性。我當初有點猶疑, 因為他有足夠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來處理, 在一念之間, 我答應幫他。我首先要求他捐錢給香港的社福機構, 他二話不說傳來了收條, 就這樣開始了我們的對話。我也比較罕有地替他起草了呈給律政司的申請信, 期間有點波折, 今日收到下面這則電郵, 是第42篇了。

Dear Bill

I was granted bind over with charges dropped.

Thanks a lot for your help. I will not go astray again. Really grateful for that. Lesson learned.

I will make periodic donations from now onwards, if that is your way to repay the society and to remind myself to be an honest person. Also, as my brother resides in Aus, i may visit Aus in future and if its possible, can i meet you in person to say thank you?

我不是想在自己臉上貼金, 要貼的話恐怕我臉上已沒空位, 只有那些充滿自卑的人才需要為自己臉上貼金和在胸前別上勳章。我貼這電郵出來, 原因是前些時有些人提出, 開鋪頭做生意的人貨物被竊, 損失不菲, 質疑我為何要幫店鋪盜竊的人, 他們貪婪, 應受懲罰。我的想法是盜竊是嚴重罪行, 但店舖盜竊是那種罪行裏較輕的, 而且所涉是小額貨價的, 我覺得應該給予一次機會。未被拘捕檢控過的人當然不會明白, 由拘捕至上庭整個過程的煎熬, 那種懲罰本身已刻骨銘心, 會再犯的人一定是心理有問題, 或者賊性難改。我當然不能披露詳細的對話, 我絕對相信此君今後可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更加珍惜自己的前途。我告訴他我無償的做法只是在回饋社會, 香港社會不單只戾氣重, 很多人只會埋怨, 覺得自己是社會的債主, 而不懂得為幸福感恩。

這位先生的專業資格得來不易, 也經過幾年努力才爬上經理級, 一旦被定罪可謂前途盡毀, 那種影響我覺得與干犯的罪行和懲罰不相稱。我也不是任何人都幫的, 毫無悔意的我一定不幫。悔意當然可以裝扮出來, 但他三番四次都表明打算認罪, 但面對後果會帶來的影響而沮喪, 充滿矛盾。況且對我裝扮也沒有用, 我無權無勢, 只是免費, 騙到我也看不到有何利益。今天這電郵使我舒了一口氣, 我不管他以後能否履行承諾作出捐獻, 經歷了這次教訓而還會再以身試法會是極少數的人。我叫他不要多謝我, 他應該多謝律政司的檢控官, 沒有他們發善心, 在適當時行使不予檢控的酌情權, 這位先生的一生可能會改寫。時常聽到人指責律政司怎樣不公正, 甚麼政治檢控, 我希望這些人清楚了解律政司有很多予人改過自新的決定只是傳媒疏於報導。我也希望這位先生以後會感激這次被寬容處理的機會而回饋社會。

最後, 我不好交友, 網上結緣的我從不賞面交往下去, 事情未完結我真誠關切, 事情完結了就兩不相欠, 回復作陌路人。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再與教授隔空談

再寫一篇因為有些事情值得再談, 也順便回應一些留言。

留言有點一面倒, 對陳文敏教授不獲任命為港大副校長之後的表現頗有微言, 有人講從他現在的表現看他不獲任命的決定是正確的, 他一再重提此事, 表現得有點像個怨婦。我一直對於他是否為適合人選都不發表意見, 因為大學或者任何公營機構的人事任命並非社會人士應該參與發表意見的, 除非這種任命的崗位會影響社會大多數, 而被委任的人的公信力及誠信出現問題, 我們應該尊重公營機構人事方面的決策權。對於陳教授的任命受阻撓, 我們要吭聲的並非他是否是適合人選, 而是阻撓他的人的背後政治目的所做成不公義之處。如果在他獲推薦後左報及建制派並無聯合行動作政治上的攻擊, 社會人士根本不應討論他的任命, 否則這些機構裏誰可以由副教授升為教授也要一起商議, 就會超越了關注的範圍及阻撓了他們的正常運作。社會關注的只限於公義問題。都關注了, 也沒有再談的必要。教授自己再談, 就變成吃不到的酸葡萄, 塵埃已落定, 結果不能扭轉, 就要懂得放下。

作為學者, 教授應該潛心教學。作為學者和知識份子, 對社會不公義發聲責無旁貸, 也符合作為知識份子的使命, 但發聲時, 千萬不要扯個人利益得失進去, 否則評論的價值會大打折扣。大家當然理解教授的沮喪, 面對狐群狗黨肆意攻擊的無力和無奈。反正可以潛心教學, 有些事情也不到你不忍耐。狗黨之所以可以糾結也有一定原因。他們有各自利益的考慮, 也有貪便宜的, 也有不甘寂寞的, 你不能要求他們有高尚情操, 有的根本是盲目無知的, 有的明知不當也會跟從, 對此根本無需憤怒。烏合的人不會有持久的關係, 當利益產生衝突時就自然會分裂。你看李偲嫣這些狗黨, 他們的分裂不就是活現眼前嗎? 就算最有條件和資源可以成為政黨的民建聯, 為了選情, 久合的也會分離, 他們不是要扔棄鍾樹根嗎? 換轉是我做主席, 鍾樹根這種料子, 醜態百出, 埋沒良知才會和他走在一起, 但那是政治現實。大家有互相利用的價值, 就美其名為合作, 沒有價值時, 或者有害選情時, 當然會踢走他, 政治現實嘛! 那麼以前鍾樹根又怎可以獲取這麼多選票? 無可否認, 他盤據了地區一大段時間, 表面上做了一些事情, 加上選民水平整體不高, 所以盲目支持者多。這些人無能力更無洞察力去看清他的面目, 所以對他投票, 當他醜態畢露時, 才赫然發覺這人的真面目, 連黨也覺得他剩餘價值無幾, 便只好把他扔棄。

教授面對龐大狗黨的力量, 有力的抗衡是不應把自己的失意扯進去。教授一定不會隨波逐流, 也不要黨同伐異, 否則會變成另一種狗黨。真正的知識份子要不怕孤獨, 也要有傲氣, 要敢於批評, 不管是敵是友, 都要憑良心說話。怕得罪人就只會投鼠忌器, 言論偏頗袒護, 不獲別人敬重。就算不涉政治, 在我們身邊都有不同的黨羽, 臭味相投的人自然會走在一起。他們雖然不會犯大惡, 因為層次低和能力有限, 但是我們不能受幾句奉承就飄飄然, 否則又助長了狗黨的羽翼。教授受到友儕學生問候, 銘感於心已足夠, 不應反應過敏, 再一次追憶失落的職位, 酸湧上喉。這些人也難保沒有一些是教授詬病那種阿諛奉承的人。

我時常收到求助的信, 總有一些客套話, 也有一些直接了當直言求助。我對客套話無感覺, 只看內容, 幫得到就幫, 不會因為別人讚兩句就加多幾錢肉緊, 蠢人才會被奉承到飄飄然。今天教拍檔打波, 打出要求就讚, 打得不好就直接指出來, 只有別有用心的人才會連打到不知所謂也讚好。波友告訴我, 昨晚跟子女談我上一篇文, 告誡他們做兼職時要先了解公司的文化習慣, 才好拿東西吃。我收到店鋪盜竊的求助, 也會告誡朋友提醒子女別以身試法,而無需大大聲講我怎樣關心你。對待朋友的真誠態度就是這樣, 只需坦誠, 何需奉承?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咖啡炒魷

Sacked for having a cup of coffee on the job

A cleaner who was sacked because he had a cup of coffee on the job has won an unfair dismissal case in the Fair Work Commission.

In deciding the dismissal was unfair, Fair Work Commission vice president Adam Hatcher quoted the modern philosopher Alain de Botton: "Office civilisation could not be feasible without the hard take-offs and landings effected by coffee and alcohol."

The part-time cleaner sought the "take-off" of a cup of coffee in a Sydney office block shortly before his evening shift started.

"However, far from uplifting him, that cup of coffee was the direct cause of his rapid descent into summary dismissal two days later," Mr Hatcher said.

The cleaner's employer, Glad Group Pty Ltd, characterised the coffee drinking as theft. It said the act was "serious misconduct warranting summary dismissal" and had caused a serious risk to its business reputation and profitability.

In awarding the cleaner $9187.20 in damages and the right to get his old job back, Mr Hatcher concluded the dismissal was "unjust and unreasonable".

He said the cleaner's conduct was "insignificant to the extent that it could not constitute a sound, defensible or well-founded reason for his dismissal".

"In my view, describing his conduct as theft verges on an abuse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as used and understood by the ordinary person," he said.

"Equally the consumption of a glass of water drawn from a client's tap on a hot day would also constitute theft and the use of a client's toilets to answer an urgent call of nature without express prior permission would be a trespass."

The cleaner, an international student on a visa that restricted him from working more than 20 hours a week, recently completed a Masters degree in IT and was working as a part-time cleaner in an office block at 130 Pitt Street in Sydney's CBD.

Mr Hatcher accepted the cleaner's evidence that he had a good rapport with tenants in the office block who would often chat to him.

The cleaner said staff who worked for CMC Markets told him he was welcome to a cup of coffee when he was cleaning.

On January 12, he arrived 45 minutes early for his shift and had a cup of coffee with another cleaner while waiting for their 6.30pm starting time.

When the cleaners walked to the office lifts with their coffee cups, the CMC office and facilities manager asked them where the coffee was from.

She said: "You are not allowed to make coffee." To which the cleaner replied: "We are sorry, we did not intentionally want to upset you. We did not know we were not allowed to."

When she replied OK, the cleaner assumed the apology had been accepted.

But the manager reported the incident and requested the cleaners be removed.

The manager escalated her complaint to Glad, which sacked the cleaners for serious misconduct, despite their explanations and apologies for any misunderstanding.

The manager who complained about the coffee consumption also wrote to the manager of Investa, which had contracted Glad's cleaning services, saying she did not begrudge anyone a cup of coffee "but not without my knowledge".

"I find it totally inappropriate for cleaning staff to be in our tenancies for any purpose than to provide contracted cleaning services," she said.

Mel Gatfield, secretary of United Voice NSW, the union that represented the cleaner in the Fair Work Commission, said it was "outrageous that, in Australia, in 2016, a worker is sacked for having a cup of coffee before his shift".

"His case is indicative of the exploitation and poor treatment many cleaners experience in Australia," she said.

(1/6/2016 Sydney Morning Herald)


很久沒有評論澳洲這邊的事情了。這一篇評階級觀念。

上面這則新聞, 發生得有點un-Australian. 我不是指澳洲人有甚麼了不起, 只是想指出社會風氣習慣和香港很不相同。這裏的階級觀念沒有香港的強烈, 技術勞工階層賺錢能力不比白領弱, 叫這些人上門的call out fee絕不便宜, 甚麼也沒做只看兩眼, 動不動就一百幾十澳元, 然後再斷鐘計, 所以自己有能力就盡量百般武藝都懂多少, 成為家中的handy man. 我家中不少裝在天花的燈買了新的就自己換, 不是換燈泡, 而是要接駁生電那種。在香港, 買燈多數都包安裝的, 但這裏甚麼都分開計算, 自己做得來就盡量做。這些技工上門, 完全沒有任何地位卑微的態度, 不論是水喉匠或電工, 大家寒喧幾句, 要茶要水在所不拘。看到上面貼出來的新聞, 真的有點驚訝。我同意外判清潔工到公司上門做清潔, 咖啡不飲為妙, 跟喝水或用洗手間不能相比, 給罵了又道歉了事情理應完結, 這女經理再要以書函投訴以致連工也丟了實在太不近人情。既然不稀罕一杯咖啡的價值, 又何必要begrudgingly 寫信要求炒魷魚。不知換了是個男經理又會怎樣處理, 又不知這女經理是否正在調校生理時鐘, 到了又冷又熱的年華。有些女人到了那年華是生人勿近的, 只有充滿奉承的人才可以親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