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星期四

法院拍照事件引發的矛盾

司法機構﹕法院內禁攝影 律政司:只禁攝法官證人等

【明報專訊】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去年4月在facebook上載以高等法院大樓內公眾等候區為背景的自拍照,警方前日表示徵詢法律意見後不作檢控。律政司發言人昨解釋,因條例只禁止拍攝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陪審員及證人,而司法機構則再強調,一般而言法庭內不准攝影。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需要修例,令公眾能清晰法例所針對的對象。

律政司﹕控何君堯料難入罪

律政司發言人稱,考慮《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稱條例)第7條的釋義、相關證據及「檢控守則」後,認為有關案件的證據並無合理機會證明控罪,經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認為不論就「照片」、「肖像」或「素描」,第7條只禁止拍攝或繪畫(或企圖拍攝或繪畫)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照片、肖像或素描。

條例第7條(1a)及(b)指出,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發表違反條文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和任何繪畫肖像或素描,或其任何複印品,均可被判罰款250元(經修訂後應為2000元)。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律政司考慮有關條例時不僅考慮法律條文字眼,而是進一步考慮相關案例,第7條是對照1925年英國法例所訂立,故相信律政司考慮過英國或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案例,評估過案件勝算不高,才決定不檢控。

不過,司法機構發言人昨再表示「根據司法機構一貫的場地管理規則,一般而言,法庭內不准攝影。至於法院大樓的其他範圍,只有在獲得特別許可下,例如在舉行委任儀式後,或傳媒代表在法院大樓/範圍出入口外的指定地點,才可以攝影」。

......
(9/3/2017)

何君堯在法庭拍攝事件引起司法機構和律政司在法律聲明上產生矛盾分歧。首先我希望各方人士不要為這種人動氣, 不論他在行為上怎樣囂張狂妄自大, 只要你當他是浴室玻璃的污垢, 是不能永久洗擦掉的, 就與其共存就好了。你斷不能淋浴一次就清潔玻璃一次, 這些soap scum只需間中清理一次, 便可以了。所以這次罵過了, 就算吧。我最不希望有人在FB糾集一些人去法庭外面的大堂拍攝, 正一何君堯咁做都話唔使告, 咁我去影點解唔得先? 如果係咁就大鑊囉。

司法機構發言人的講法跟律政司的看法存着矛盾衝突。法院是開放給公眾的, 除了個別閉門聆訊的案件, 任何市民都有權進入法庭聽審。起碼可以進入法庭處所, 包括大堂及法庭外面的公眾地方, 不受限制。如果拿手機出來影相留念, 證明到此一遊, 根據律政司在何君堯事件的解釋, 豈有不能之理?

我曾經在法庭拍攝一文講過: 

......究竟是否所有法庭拍攝都屬違法?我認為未必。從上面條文(第7條)可以看出,在法庭內及進行研訊的任何地方或其範圍內拍攝或繪畫,都屬違法,真正的著眼點是保障法庭的莊嚴,法官、證人及陪審員等。如果在法庭沒有運作下,空無一人的情況下拍攝,犯法嗎?這是富爭論性的。

律政司發言人的講法跟我的思維相同, 但富爭論性的看法並不表示沒有定罪的機會, 作出檢控的話, 一樣可以依賴該控罪的7(2)(c)的字眼來爭辯:

(c) 任何照片、肖像或素描,如果是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或繪畫的,或是拍攝或繪畫某人並且是在該人進入或離開該法庭或上述建築物或其範圍時拍攝或繪畫的,則該照片、肖像或素描,須當作是在法庭內拍攝或繪畫。

(c)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in court if it is taken or made in the court-room or in the building or 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court is held, or if it is a photograph, portrait or sketch taken or made of the person while he is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court-room or any such building or precincts as aforesaid.


這deeming section是全殺條文, 何君堯為了開脫自己, 講甚麼記者拍攝曾蔭權進出高院大門的照片也同樣違法, 這樣講有點邏輯謬誤。假設記者也犯法, 可以因此使何君堯在第3號庭門外的公眾地方拍selfie不犯法嗎? 這種法律思維極有問題。記者因在法院出入口拍攝被告的相片而被檢控, 反而可以爭抝法庭的範圍(precincts)涵蓋到甚麼程度。更何況一向以來司法機構及律政司都沒有對法院大門口拍攝置喙, 可能因為難以介定要離開門口多遠才可以拍攝的緣故。相反而言, 在法院內的大堂或法庭外的公眾地方, 屬於法院的範圍, 並不存在任何含糊性, 所以才會貼出不准拍攝的警告字句。故此, 就算酌情不控告何君堯是可接受的做法, 律政司向傳媒發布的理由卻不合理。如果這次律政司所講該條例的立法目的被錯誤理解, 有人在開庭期間, 在法庭裏自拍, 沒有把法官、法庭職員、證人、被告、陪審員一干人等攝入鏡頭, 是否不犯法呢? 另外, time bar這因素也含糊不清, 究竟為甚麼要拖到現在才明確讓公眾知悉這次事件的決定。

我三番四次矯正一些控罪最高罰款的講法, 因為當你打開例書, 見到明明寫着最高罰款是$250, 為甚麼會變成第一級罰款$2000呢? 原因是隨着通貨膨脹, 罰款也需要向上調以反映嚴重性, 如果要逐條法例修改, 便要花費太多時間去審議和通過, 所以在1994年, 政府採用了涵蓋性的修訂方法(umbrella amendment), 把$100,000以內的罰款分為6級, 而沒有動手去逐條修改。當我們翻閱法例時, 自己就要記住這6級的分辨方法, 不要只看法例條文而被誤導。潘敏琦法官在審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惠鴻 (HCMA 579/2010)一案, 詳細分析了立法的程序和目的:

21. 1994 年的刑事程序(修訂)議案於立法會二讀審議時,當時的律政司司長向當時的立法會主席作出以下的陳述:

“The purpose of this Bill is to introduce a Standard Scale for fines not exceeding $100,000. This will enable the maximum amount of these fines to be increased from time to time by a single order of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effect of inflation.

At present the process of increasing the fines in our legislation is complicated, time-consuming and wasteful of resources, since the increases are done on a fine by fine basis. Each provision that needs to be revised has to be identified; the date of the last adjustment to the fine has to be ascertained; the extent of inflation since that date has to be determined; and an appropriate increase in the fine decided upon. A legislative instrument specifying the amendment to that particular fine then has to be prepared and formally approved.

The Standard Scale proposed will greatly simplify this process. It will consist of six levels, ranging from $2,000 at level 1 to $100,000 at Level 6. All fines not exceeding $100,000 will be converted into the appropriate level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in the Bill and the values of the levels will become the maximum amounts of these fines. These maximum amounts can be increased from time to time to reflect the effect of inflation simply by an order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I must emphasize, however, that adjustment by this method is only possible to cater for inflation. Other adjustments will continue to be done by means of specific amending legislation and will have to be justifi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何君堯這事件不值得大家再討論, 這個囂張驕傲的人, 醜行層出不窮, 我們很快就會在別的事情上再去洗擦這污垢的。

57 則留言:

  1. 讚同標少對何君堯、何君堯單一事件、律政司說法、罰款級別、等等的分析。
    想討論的是:"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需要修例,令公眾能清晰法例所針對的對象"
    我同意修例或訂立指引、釋法。
    無論立法目的、案例為何, 除非有上訴庭級劃下指引、或終審庭的法律解釋, 否則沒有決定作用、有法不明。
    另一個改善方法, 便是立法界主動修改條例, 註明一個合理地方範圍、及收窄拍攝的條件。
    因為我認為現在條文字眼可算清晰, 但定義範圍可疑、至使大量事件發生其實量情不告。使公眾混淆、法例無指定效用。
    無論立法目的為何, 對比法例無指定效用, 便是不好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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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次事件律政司的處理手法引起問題多過解決問題, 傳媒一向遵守傳統規則, 只在法院大門外拍攝, 甚少破壞這規則。如果不是何君堯寸嘴, 換轉是個大陸遊客仰慕香港法治, 不懂規舉在法庭裏拍攝, 一般只會喝止警告了事, 當事人也只會道歉認錯, 不會覺得大義凜然, 不會提升爭拗, 也不會對其檢控。反而是一個自以為法律了得的律師, 搞出問題來。若我是律政司發言人, 我就只會講考慮檢控守則, 對何君堯作出警告了事, 而不會講這一番產生法律含糊的說話, 還要給何君堯寸嘴一番, 攞盡彩, 講盡風涼話, 製造了惡例出來。如果講拍照, 法例不含糊, 只要拍照就犯法, 含糊的地方只是有關「處所」(precinct)的涵蓋面, 主要是沒有介定法院大樓外面包括的範圍。這方面一向相安無事, 已建立了毫無爭論的做法。司法機構可以明文規定, 不管法院大樓門外的拍攝。為何君堯、為律政司不智的言論而修例? 我看不必。只需律政司出來再澄清, 以後未得司法機構批准, 在法院大樓內拍攝, 均屬違法, 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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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純粹針對今次事件,根本不是「法院大樓門外」。
      此次沒有因這點爭議,一般來説,「建築物範圍」根本有圖則作准,其實也不應有爭議的。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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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以律政司的講法不智。

      雖然有圖則, 就算掛出來或者在地下劃黃線介定範圍, 也未必有需要, 為了新聞報導, 放寬規定也算合理, 但只限於「建築物範圍」方面, 怎樣講也不會豁免何君堯的selfie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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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5.Acts done by lawful authority
      Nothing in this Ordinance shall operate to the restraint or punishment of any act or thing done under or sanctioned by lawful authority.

      請問傳媒在法庭出入口拍攝,是多年來的慣例,可否視作為acts done by implied lawful authority . Lawful authority 第二條有定義。咁可解釋傅媒的做法也不一定違反第七條。

      按文字睇,不論有沒有聆進行中,在法庭內或範圍內拍照都違規。什麽係範圍內亦不必界定,最終都要睇拍攝者用意,可以係話兩句就算,嚴重的可以被檢控。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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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You may rely on S.2's interpretation of "lawful authority",

      lawful authority (合法權限) extends to and denotes any permission which may be lawfully given by a public officer or department or by a private person;

      You may argue that tacit consent is given by the Judiciary since the shooting of film or taking of photos outside the main door has never been interfered with or forbidden by the Judiciary which gives rise to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and belief that the media can take photos outside the main entrance or in case of a defendant remanded in custody, the entry to the custodial access to the court building. The onus is on the prosecution to prove the media has no such lawful authority. In the case of Ho, giving there are notices forbidding the taking of photos, the report of the staff member to the police and he never raises he acts on lawful authority, he can be convicted eas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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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多謝分析。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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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為何君堯、為律政司不智的言論而修例? 我看不必。//
      標少, 其實我想討論的「修例、指引釋法」, 不因今次「樓內」事件而迫切。今次我已同意你所講, 根本何君堯斷正, 黑白分明。

      修例的分析是...包括而不限於何君堯單一事件, 已經出現了「無論討論立法目的、案例為何, 沒有決定作用、有法不明..... 定義範圍可疑、至使大量事件發生其實量情不告。使公眾混淆、法例無指定效用」
      如果你說不必, 固然可以不同意「定義範圍可疑」, 但你很難不同意現況是「大量事件發生其實量情不告。使公眾混淆、法例無指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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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嚴格講司法機構沒有權力以凌駕法律式的豁免刑責來批准拍攝, 司法機構只是擁有法院的管理權, 而沒有批准違法的權, 除非法例有「獲司法機構/法官批准除外」的字眼。從那角度看始終有修例的必要。但我倡議是228章整章審視, 刪去不合時宜及已被其他法例取代了的條文。在這期間權之計是由司法機構及律政司再清楚聲明會受檢控的界限, 尤其是律政司, 應修改在處理何君堯事件所講的法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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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scontent.fhkg1-1.fna.fbcdn.net/v/t1.0-9/31429857_10216632298705597_7300481540251713536_n.jpg?_nc_cat=0&oh=a0933d6bbf317249e63ae27a58b5ecec&oe=5B64C123

      返了一趟高院,真搞不懂司法機構如何合法地批准人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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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說出來其實荒謬, 司法機構也不能凌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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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3-%E7%A4%BE%E6%9C%83%E4%BA%8B/1865235-9%E6%AD%B2%E4%BB%94%E5%8F%AB7%E6%AD%B2%E5%A5%B3%E5%8F%A3%E4%BA%A4%E5%86%8D%E6%80%A7%E4%BE%B5-%E8%AD%A6%E7%A8%B1%E4%B8%8D%E8%83%BD%E8%B5%B7%E8%A8%B4

    "為因家庭問題而得不到適當照顧的兒童提供短暫住暫的「兒童之家」,原是孩子的「避難所」,卻爆出女童疑遭性侵事件。一名7歲女童疑遭一名9歲男童要求口交及性侵,女童母親發現後報警,惟警方指涉案人未滿10歲,不能提出刑事起訴。"

    真係好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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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自97回歸,先有董佰佰被架空無法管治,被迫腳痛下台,臨危受命的接班人香港仔打份工啫,無謂同反派硬碰,忍得就忍,反派便乘機坐大且得寸進尺和步步進廹,到現任廖化出盡了洪荒之力也只能保持膠著狀態,弱雞政府始終處於劣勢,正所謂多事之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法院拍照小事一樁,不值得修例或訂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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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治形勢是否凌駕立法進程, 小弟不置可否、不予討論。
      我也沒有提出修例有迫切性, 只純學術討論, 修例/指引釋法的原因是存在的。

      再深入一步討論:若希望標少的「司法機構批准下, 在法院大樓內拍攝合法」可行,
      其實真係需要改例加條款, 因為現法例下, 沒有人有權批准(我找不到)法庭範圍攝影! (Court room之內我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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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是奇怪 香港人抗爭共狗 抗爭反人類反文明的恐怖組織支那共產黨 好像成了什麽罪狀似的

      那麽喜歡為主子口交 幹嘛不去支那啊 在那裡還能天天吃屎吃地溝油 吸毒霧霾

      奴性卑賤的支那賤畜! lowly CHINK!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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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哥敦厚。計我話弱雞政府係政制設計使然,建制派再出十個何君堯也無補於事。
      何議員玩小學雞,同班DQ議員玩宣誓之後抗辯話“以前都無揸正黎做啦” 係五十步笑百步。
      大事引來人大釋法,小事導致修訂指引,並行不悖。
      好心何君堯就講少d低能野,免丟我保守派人士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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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大哥,

      這裏誰觸動你的神經喇? 你話信佛, 普渡眾生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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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民主政治的死穴 ]:

      除了有時變得盲目和非理性,民眾的最大問題是他們常常自以為是專家。

      在民主社會,人民是最高的政治權威,有權選擇政府,這不一定是件好事。問題不在於民主政治讓人民自由選擇政府,問題是,如果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假設多數人都是熟識經濟、法律、軍事、國防安全、國際關係等等的專家,那就不妙了,因為大部份的民眾對這些議題都是視而不見,甚至連一點興趣也沒有。真正的權威很多時必須建立在專業知識上,例如社評家應該是熟識社會問題的專家,但不見得總是如此,民主政治也一樣,參與的人並不是熟識各項政治議題的專家,所以政棍便有機可乘,不斷地操弄民眾的意見,爭取無知民眾的支持。

      民主社會的政客都同意人民是最高的政治權威,但在其他方面則不然。舉個例說,有些政客堅持間接選舉特首是最理想的方法,有些則認為不是,堅持沒有篩選的普選才是最好,兩派不同意見的政客都知道,最終會由民眾來決定,但決定這個問題並不代表那個立場就必定是對的,因為沒有人是先知,可以獨斷地決定那種選舉制度才是最理想,若雙方爭持不下,民意可以用來解決這個困局,就是決定選擇那種選舉制度。

      民意很少讓人失望,總是有辦法做出決定,包括一些只有事後分析才可以知道的錯誤決定。如果多數的民意總是對的,那就不需要政客的領導,政府只需要有可靠的民意調查和官僚體系就可以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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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民意" 善變,"民意" 變幻莫測,民眾七嘴八舌,意見莫衷一是,誰的意見可作準?如所謂"民意" 都靠得住或必定是對的,一切就好易辦事,國家只需要有一個可靠的民意調查系統和官僚系統就可運作,一大班政客/政棍便無得撈。看看最近的英國脫歐公投,和美國剛完了的大選,便知所謂的民意調查所採用的調查方法很有問題,並不可靠。而港大的所謂民意調查也一樣是問題多多,民調結果只可用來參考,不可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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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統計如何說謊 >
      http://www.self-learning-college.org/depository/HowToLieWithStatistics_TC.pdf

      有興趣可跳去看附錄 < 香港大學民意調查的爭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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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阿大 2017年3月10日 上午2:21 啊

      噁心死的支那奴性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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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hWZQ9oQX0

      Mr Nau, so sensitive and sensational, seems he's g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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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馬大哥,

      既然倡議自由民主反對共產極權, 就要接納言論自由, 2:21那位的表達方法, 並不激進。 言詞也不粗鄙, 你不同意也無需動氣。我時常好言相勸, 就是希望你不要下下激動, 希望你時常保持律師的風範, 否則你跟何律師有何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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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難得標少大人有大量,在法律層面來看,後學同意標少、各位高人如 1仔和安得老兄的評論。我不是要偏袒何君堯和律政司,只想指出現時的政治氣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各位高人也同意修例沒有迫切性,政府不如集中火力先處理好高鐵一地兩檢和收棕地所衍生的法律問題。

      匿名2017年3月10日 上午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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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馬鹿, 台灣人的民主路還有很遠要走, 而香港人的民主路仍在起㸃, 你急也急不來.


      我們造了神,才發現他們只是神棍:台灣政治崩壞的5大病灶 (關鍵評論網,The News Lens, 2014/03/31)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875



      匿名2017年3月10日 上午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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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讀了。香港也有共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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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Big Brother : I wasnt too impressed the fact 2:21's attempt to smuggle 董 off as a legitimate leader of HK. whereas in all actuality 董 was nothing more than a CHICOM puppet a COMMIE bitch. HK's inevitable downfall began exactly at July 1 1997 the moment 支那 took over.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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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I repeatedly tried to persuade you to stop being agitated so easily. You should participate less in facebook discussions too. They give you more harm than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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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s://www.facebook.com/HKDiscussForum/videos/123324550672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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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例重要定檢控政策重要,律政司濫用職權,濫用檢控政策,胡亂放人。標少只批評藍絲,從來不批評黃絲,不批評黃絲判刑過輕只話判刑過重,不批評黃絲應定罪而非脫罪。不批評法官量刑因素,不批評律政司用錯較輕罪行及用錯罪行令被告減刑及脫罪。
    昨日包致金包大爺都講得好明,佔中學生是香港的未來,包大人真係公正嚴明,唔似得啲裁判官敢講敢寫唔敢做,用證據不足就放人,起有包大爺公正嚴明的領導下,所有罪行包括殺人都有樣辯護叫做爭取民主,公民抗命。但只適用於黃絲。法官現在不會種族歧視,但絕對顏色歧視。好多先進國家都容許起法庭拍照,標少用大陸人是否自己講一途做一途,不能歧視白種人,但可以歧視自己同胞。我錯了,不記得標少已經係假洋鬼子。法官應放下身段,應由黃絲的後衛轉為黃絲的前鋒,遲下成立裁判官佔中交流團,法官襲警大會,釋放暴動人子人權大會,達到頂級的國際標準,成為香港人的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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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少近來Watt數大跌了,《行政長官特赦七警?》的英皇制皓對現今特區的法律影響,幾乎通篇及留言都判斷錯誤,起碼錯的多於對的。
      可能是切不斷的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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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38兄,
      請指出錯點,大家學嘢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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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學嘢或好似high左咁見仁見智,明顯有匿名蓄勢以待,你決定開展這話題嗎?
      和氣生財,你有心有興趣,可先重看該篇,再行提出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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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11 & 3:38, 發洩完就去做啲正經事喇。

      7:26, 不論high/low都好, 有乜議題攞出嚟討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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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11 & 3:38  [⊂二⊃]
          :
          :  晚安~
         _∩∧∧__
        | (・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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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講開包大叔,印象中他在退下常任昏官前說香港面臨“前所未見的暴風雨“確實豪情萬像。由他姪女連串劣行中亦能一而再、再而三受到司法界優待時,我已清楚知道香港的法治原來真的已死。自己家人着數攞盡仲講風涼話。係咁正義嘅包大叔就好應該主動出嚟跟進一下,批評一下啲下級法官,醜死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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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ill hk兄,
      舉個近既例子,現成
      據講有議題A, 有網友話'學野'
      標少兩種矛盾瀟洒都用,大打矛波:
      "這議題是發洩!"
      "下一位, 有乜議題請拿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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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5:37兄
      我是中五廠佬,喜歡哲學,曾大陸工作,所以珍惜和有興趣了解法律.因此常上來學嘢. 如你對文章中有不同意點,說出來讓大家討論,我相信標少絕不介意.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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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38那要赐教大家谢谢!
    长期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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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何議員玩小學雞, 得戚鬆下雞毛雞翼, 雖然未必想搞"修訂指引"(此處出現的學術討論而已), 卻曝露法例不足, 自己成為了得益者。
    真係無聊。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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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你真喺要檢討自己
    個blog近來多咗好多果啲咁嘅人
    好似high咗嘢咁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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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很多很多年前,郊遊經過舊粉嶺裁判法院,見建築物古色古香,又有相機在手,行入欄杆內,近正門前側影一幅相,有個好似保安,離遠望著我,然後行過來。感覺來者不善,我轉頭便走,放棄繼續影,他也沒追來。
    所以不要以為門口影相是冇事,這不是司法機關一貫做法。
    如果是一般小市民selfie,律政司肯定一早告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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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或者個保安想同你揸機, 那不是selfie年代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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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tar Chamber,
      自小上水,粉嶺長大,以前朋友來一定在法院欄杆內拍照留念,未試過有人來阻,(當然是拍完便走).有時法律不可能大細無遺的說明, 執行人是否過度解讀條例, 也是問題.
      這次事可能何律師見條例未見過有官判,可以任他講.引起爭議.
      "司法機構一貫的場地管理規則"其實是否如地鐵附例般?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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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何君堯這事件不值得大家再討論, 這個囂張驕傲的人, 醜行層出不窮, 我們很快就會在別的事情上再去洗擦這污垢的」- 都係。何君堯律師又無知又自大囂張驕傲應該好快再闖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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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題外話:

    發生什麽事?繼換心攪錯血型,開腦又開錯左右⋯⋯。香港醫療水平在以前一直是不錯的。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310/56411229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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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家都係港孩嘛,睇醫學界選出個拉布無雙的議員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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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跟政治沒關係。會否工時過長、風險管理不足?

      有沒有醫護界的網友可分享意見?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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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咁都有得拗?

    【梁特告議員】陳文敏斥走法律罅 引案例稱政府無權告誹謗 ( 蘋果日報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308/56398413

    "陳文敏強調並非特首不可提出誹謗,如言論只涉及其私事與公職無關,法律上仍可提出訴訟。但就梁特涉貪事件而言,陳文敏質疑即使梁振英以個人名義提告,亦未必有權提出訴訟,因為「如果佢唔係特首,根本無人會理佢有冇收過錢」。他批評梁振英以個人名義提告是想走法律罅,強調「身份根本唔關用自己錢定公家錢」,要視乎涉誹謗的內容,與個人或特首身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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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能是指qualified privilege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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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文敏的理據係政府有資源從其他渠道去澄清事實,但貪污指控屬個人問題,如果梁特用政府渠道,就等同公器私用,反對瓜只會有更有多口實,佢私人提控,最少避免以上問題。因個人問題捉控都算法律罅?

      至於事件涉及公眾利益,對法庭决定是否接受提控係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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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現在看到幾個常見的法律教授發表看法, 我就不認真去看內容了。那些人, 為了政治立場, 根本不會公正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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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s://www.theguardian.com/local-government-network/2013/apr/02/public-servants-sue-for-libel

      看不到陳教授的說法的理據。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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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其實想見Dufton告人誹謗, 他處理七警案受到惡毒批評, 超乎按事實的合理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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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ufton should not sue until the appeal case end
      https://www.lawgazette.co.uk/law/munby-judges-should-not-have-to-justify-themselves/5060193.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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